2016年华东师范大学保送生招生简章

2016-01-03

  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为深化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特别是各类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培养途径,根据教育部保送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2016年我校将继续招收保送生。

  一、招生对象

  教育部规定的具有以下保送资格并符合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体检结论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1、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得一等奖并被遴选为国际奥赛国家队集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向高校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1、招生专业

  外语类保送生只可报外语类专业,且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国际奥赛国家队集训队保送生可报考我校2016年招生本科专业。

  保送生招生专业不含艺术体育类、免费师范专业。

  2、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报考志愿及考核成绩来确定。

  三、报名方法

  考生须登陆我校网上报名系统 (点此进入...) 注册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1月1日 –1月15日。网上信息填写确认后,打印《2016年华东师范大学保送生报名表》并加盖中学公章,考生签名确认,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邮寄至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寄地址:报名材料须于2016年1月16日前(以收件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EMS方式邮寄至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干训楼419室,邮编200062,电话021-62232212)。

  报名材料统一使用A4纸,并按照下列顺序在左侧装订成册(无需单独封面),报名材料包括:

  1、打印并加盖中学公章的《2016年华东师范大学保送生报名表》;

  2、高中三年成绩单及年级排名复印件(需加盖中学教务部门公章);

  3、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其他证明自己特长和优势的材料。

  4、其他材料。

  报名材料不全或未按时寄达者,视为无效报名,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四、选拔程序

  1、初审

  我校将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获得测试(笔试和面试)资格。初审结果公布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看。2016年1月20日起考生可以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2、笔试

  笔试科目:语文(满分70分)、数学(满分70分)、英语(满分60分);

  笔试时间: 2016年2月27日(周六)上午8:30-11:30(三门一起考)

  笔试地点:华东师范大学中山北路校区,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保送生体验营

  为了使取得初审合格的保送生深入了解我校、尽早了解大学学习和生活,我校在笔试后举行保送生校园体验营活动。所有取得我校初审合格的保送生务必参加,体验营时间安排在2016年2月27日(周六)下午(具体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

  面试时间: 2016年2月28日(周日)上午开始,具体面试报到时间在笔试结束后当场发布。

  面试地点:华东师范大学中山北路校区,具体地点于笔试结束后当场通知。

  五、免笔试条件

  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得一等奖并被遴选为国际奥赛国家队集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一旦申报我校,可以不用参加笔试测试,直接参加面试。

  六、录取原则

  1、预录取

  外语类按笔试成绩的60%与面试成绩的40%折算综合分,奥赛类以面试成绩为综合分,我校以综合分为依据, 并按照考生专业志愿情况择优录取。外语类和奥赛类分开划线。

  2、正式录取

  我校将预录取名单上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审核备案,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通过及各省级招办确认通过后办理正式录取手续,一般将在2016年7月正式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监督机制

  1、校招生办公室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具体操作,重大事项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学校纪检和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

  2、保送生申请者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所有材料及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有关学生的录取资格,并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咨询电话021-62232212,招生网站www.zsb.ecnu.edu.cn。

  4、监督电话021-54344651。

  八、注意事项

  1、外语类保送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2、若教育部和生源省份2016年相应政策有变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3、本简章解释权属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