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市试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
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探索与高等教育特点相联系的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多样化入学选拔录取方式,培养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建设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按照“总结经验、坚持方向,积极推进、适度扩展,重点攻关、稳妥操作”的总体思路,2013年拟在部分高等学校继续进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现将2013年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公布如下:
一、招生计划
2013年我市试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院校共18所,招生计划4480人,其中招收农村户籍2183人,试点院校及计划见附件1。
二、学校录取的主要依据
试点院校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原则上应包含:
1、试点院校组织的综合能力测试笔试成绩
2、试点院校组织的面试、实操能力测试成绩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成绩(高中会考成绩等)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评语或中学的推介材料
各试点院校根据专业特点和入学需要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已参加2013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二)报名办法
考生按试点院校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试点院校印制的《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报名表》,并向招生学校提供加盖中学公章的推介材料,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提供《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其他考生提供《高中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高中学生评语表》(学籍卡正反面)。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确认上交后,一律不予更改。
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应向考生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相关推介材料。
每名考生限报一所试点院校。
(三)报名时间
3月上旬,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中下旬办理报名手续。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时,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执行。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须根据招生院校要求提供高考体检结果。
六、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参照“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入学考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对试点院校的考试形式、考试内容、考试时间等招生考试方案及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试点院校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考试评价办法,考试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等形式,考试内容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各校初试日期统一定于3月31日上午进行。
八、录取安排
试点招生院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结合考生高中阶段的学习情况及综合测试成绩,自主确定录取方案。
(一)时间
试点招生院校应于4月份完成录取,拟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22日前报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下旬寄发录取通知书。
(二)调档
被录取考生的档案(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部门)向招生院校提供。
(三)相关规定
1、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高考。录取考生已交纳的高考报名考试费由招生院校在报到注册后退还。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
2、在考生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后,招生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进校进行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学费用。该批新生与当年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秋季入学。
九、有关工作要求
试点院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试点院校应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学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单独命题的院校要加强研究,提高命题水平,并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联合命题的院校要做好命题教师的推荐和组织工作,笔试、面试命题要兼顾各学校特点。加强对面试教师的培训,保证考试的公正规范;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者不得参与此项招生考试工作。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教育部《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