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

2014-10-24 来源:

  各市、县(区)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省属普通高级中学,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实施2015年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2015年我省高职招考的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允许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报考。

  二、时间安排

  2015年我省高职招考的考试安排在2015年1月进行,3月组织招生录取工作,被录取的考生于9月秋季入学。

  有关报名、体检、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具体工作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三、考试科目

  2015年我省高职招考按招生对象分为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面向高中生考试)和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面向中职生考试)两类:

  (一)面向高中生考试:不设文理科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等4门,每门满分150分,总分600分。每门考试时间120分钟。

  (二)面向中职生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基础知识等4门,总分60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等3门满分均为100分,每门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专业基础知识可选考教育类、财经类、旅游类、美术类、音乐类、制造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计算机类和交通运输类等12个类别中的一类,满分300分,其中专业理论知识约200分、操作技能知识约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报考音乐类、美术类的考生,专业基础知识须参加省教育考试院2014年12月组织的2015年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其中报考音乐类的须参加音乐类专业统考,报考美术类的须参加美术类专业统考。

  报考本科院校的中职生在录取前,还须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拟集中在福州、厦门两地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相应类别的本科批次录取。

  各类别、科目考试大纲(不含中职生报考本科的职业技能测试及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基础知识)另行发布,届时考生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自行下载查阅。

  四、录取工作

  (一)高职招考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参加高职招考,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15年普通高考补报名手续,并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和录取。高职招考与普通高考是两项独立的考试,考试成绩互不通用。

  (二)本科录取。根据各类别招生计划按一定比例分别划定各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实行按各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由院校根据专业招生计划录取。线上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高职(专科)录取。面向高中生考试和面向中职生考试(不分类别)分别划定“保底线”。实行按院校志愿投档,由院校根据已公布的招生录取规则,对线上考生择优录取。

  (四)录取照顾政策。报名参加面向中职生考试,且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选择免试录取到相应的对口本科专业,或选择文化分加50分照顾(须在填报志愿前进行选择);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选择免试录取到相应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或选择文化分加50分照顾(须在填报志愿前进行选择);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享受文化分加30分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的中职毕业生,享受文化分加10分照顾。

  在录取结束后才获得本科免试资格或享受加分照顾后达到相应对口本科院校(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补录取或调整录取到相应的本科院校(专业)。在录取结束后才获得高职(专科)免试资格或享受加分照顾后达到相应对口高职(专科)院校(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未被录取的考生,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补录取到相应的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其余考生均不再进行补录取或调整录取。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高职招考是贯彻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文件精神,积极探索职业教育分类考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质量、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学校要切实转变理念,纠正高职入学考试旨在解决高职院校生源不足问题的错误认识,要从服务好技术技能型人才选拔培养、服务好广大考生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开展。

  (二)高职招考招生计划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总规模,有关高校原则上应安排本校上一年度高职(专科)招生规模50%的招生计划用于本次高职招考,其中本科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按本年度全省高职招考招生计划总数的10%安排,具体招生计划数根据实际报考情况确定。各高校高职招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转入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使用。

  (三)高职招考的本科招生计划为主在一般公办本科高校、民办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中安排。申请建设为应用技术类大学的本科高校,将优先安排面向中职生招生;国家级、省级示范(骨干)等优质高职院校招生计划将向中职生倾斜。

  (四)各招生院校要将高职招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招生录取规则和具体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要按照教育部有关阳光招生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范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对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市、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高职招考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广泛宣传高职招考意义、招生政策和招生院校、专业信息,积极发动符合条件考生报考。各有关学校要通过宣传栏、广播、校园网、班会等渠道,开展招生政策宣传和咨询,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把在外实习的应届毕业生纳入工作范围,及时与在实习岗位的符合报考条件的每一位毕业生取得联系,积极做好动员发动工作。要加强对考生网上填报志愿的指导,要求考生在填报志愿前认真阅读有关招生院校的招生录取规则,自主选择报考院校和专业,细心核对,确保志愿信息正确。普通高中学生参加考试后,须回原学校学习,完成规定课程,方可进行高中毕业资格认定。

  请各市、县(区)教育局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