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更改考生民族成份和违规报名等现象的发生,维护全省考生的升学权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全省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州)、有关场(矿)区(局)招生委员会和各县(区)招生委员会牵头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职责负责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县级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本县(区)考生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负责本县(区)考生的报考信息采集、统计、纠错、上报等各项工作;
负责制定本县(区)招生报名实施细则,编制报名程序和工作方案。
(二)市级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
负责向省招生办公室报送市(州)招生委员会对当地报名工作的安排以及超出《规定》以外特殊考生报名的裁决。
负责汇总各县招生办公室上报的各类报名信息库,并审查核准考生资格、纠错后上报省招生办公室。
负责制定本市(州)招生报名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三)省级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全国普通高考报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高考报名政策及规定;
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省内各地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负责汇总、检查、指导及维护各地上报的考生报名信息数据库。
三级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下级组织机构向上级组织机构负责制。
二、报名条件和地点
参加我省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三项规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二)考生的户籍、学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考生父母及本人均为我省的常住户籍(户籍从未办理过外省迁移手续);
2、考生父母一方为军队集体户籍或复员、转业军人户籍已迁入我省,考生本人户籍在我省;
3、考生作为被收养人户籍已迁入收养人名下,被收养考生持有民政部门正式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在我省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
4、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员和正式职工,父亲或母亲及子女户籍已迁入我省,在我省取得高中正式学籍;
5、外省来甘投资者及个体劳动者等,本人及子女户籍在我省三年以上,其子女高中阶段连续在我省就读三年,取得我省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
6、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和港、澳、台籍人员,凭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和相关材料,在居住地参加报名。
(三)不是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并要求在我省报名的考生,由县级招生委员会牵头组织审查后,报请市级招生委员会组织裁决。同时将批准报考者的名单和情况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籍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五)除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外,其他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参加高考报名。在外省(区、市)或本省范围内跨地区借读或补习的应、往届毕业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的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报名手续,不得跨县(区)报名或两地报名。
(六)借考报名事宜
1、考生原则上要回户口所在省参加高考。因特殊任务需要,长期集体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我省职工及其子女,回户口所在地报考确有困难、要求在外地借考的考生,须报甘肃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借考手续。
2、外省(区、市)在我省要求借考的考生,按考生户籍所在省级招办的规定办理。如考生户籍所在省同意借考,由我省借考地的市(州)招办办理借考手续,并安排考试,按规定要求邮寄答卷。
3、借考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省的县(区)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试科目和科类设置
(一)考试科目设置: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仍采取国家命题的“3+X”科目考试和“三校生”本省命题的单独考试。即理工类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文史类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收“三校生”考语文、数学、英语、专业课综合;“民考民”考生考试科目和往年相同。
(二)报考科类: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科类分为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理/文)类、音乐(理/文)类、美术(理/文)类。考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其中一类。其中报考体育(理)、音乐(理)、美术(理)的考试科目与理工类相同,报考体育(文)、音乐(文)、美术(文)的考试科目与文史类相同。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体育(理/文)类、音乐(理/文)类、美术(理/文)类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可以兼报对应的理工类、文史类其他院校及专业。
(三)保送生(含著名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的考生)、小语种、特殊教育(残障生)、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等考生,不参加当年高考但必须参加文化课报名,以便取得考生号后,进行录取和电子档案学籍注册等工作。
(四)报考体育、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各专业考生的报名分文化课统考报名和专业课考试报名。文化课统考报名按省招委会规定报名,专业课考试按照学校的规定报名。
四、报名方式与资格审查程序
(一)报名方式:
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须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学历证明、学籍、户籍证明(户口簿)等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各种证件。应届生可由毕业学校持介绍信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集体报名;往届生和现役军人等到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单独报名。
(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程序
凡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均须填写如下表格:
1、《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表样见附件1)。
2、《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学籍审查登记表》(表样见附件2),该表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签字认定。
3、《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民族成份审查登记表》(表样见附件3),该表由公安部门派出所审查签字认定。
考生填写的表格,须经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后交县(区)招生办公室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表1装入考生档案,表2、3留存县级招生办公室备查。上述三种表格由各市(州)自行印制。
考生的学籍、户籍审查登记表是考生报考的重要材料,也是审查考生报考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对考生填写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核确认,共同把好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关,确保考生报考信息准确可靠。
五、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县(区)应成立由招生委员会牵头,教育、公安、民委、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部门分管考生资格的职责与规定,分别进行审查。
1、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户籍和民族成份;
2、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学籍;
3、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考生民族成份更改的管理及审批;
4、县级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负责审查各类考生的报名资格;
5、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教育、公安、招生机构等部门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执行政策和纪律的情况。
(二)对报名工作人员或考生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普通中学、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公安机关、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报名过程中为考生出具虚假报名材料和虚假证明材料、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买卖户籍学籍等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后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2、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以虚报、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者因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凡持假户籍、假学籍、假学历、假证明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其处理结果都将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诚信记录。
六、其他
本规定未尽事宜,如报名时间、身体检查、缴费标准等均按每年省招生委员会印发的报名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所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的相关文件要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附件请点击查看
1、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
2、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学籍审查登记表
3、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民族成份审查登记表
一、报名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全省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州)、有关场(矿)区(局)招生委员会和各县(区)招生委员会牵头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报名工作分工及职责负责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县级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本县(区)考生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负责本县(区)考生的报考信息采集、统计、纠错、上报等各项工作;
负责制定本县(区)招生报名实施细则,编制报名程序和工作方案。
(二)市级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
负责向省招生办公室报送市(州)招生委员会对当地报名工作的安排以及超出《规定》以外特殊考生报名的裁决。
负责汇总各县招生办公室上报的各类报名信息库,并审查核准考生资格、纠错后上报省招生办公室。
负责制定本市(州)招生报名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
(三)省级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全国普通高考报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高考报名政策及规定;
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省内各地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工作;
负责汇总、检查、指导及维护各地上报的考生报名信息数据库。
三级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下级组织机构向上级组织机构负责制。
二、报名条件和地点
参加我省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三项规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二)考生的户籍、学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考生父母及本人均为我省的常住户籍(户籍从未办理过外省迁移手续);
2、考生父母一方为军队集体户籍或复员、转业军人户籍已迁入我省,考生本人户籍在我省;
3、考生作为被收养人户籍已迁入收养人名下,被收养考生持有民政部门正式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在我省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
4、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员和正式职工,父亲或母亲及子女户籍已迁入我省,在我省取得高中正式学籍;
5、外省来甘投资者及个体劳动者等,本人及子女户籍在我省三年以上,其子女高中阶段连续在我省就读三年,取得我省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
6、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和港、澳、台籍人员,凭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和相关材料,在居住地参加报名。
(三)不是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并要求在我省报名的考生,由县级招生委员会牵头组织审查后,报请市级招生委员会组织裁决。同时将批准报考者的名单和情况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籍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五)除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外,其他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参加高考报名。在外省(区、市)或本省范围内跨地区借读或补习的应、往届毕业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的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报名手续,不得跨县(区)报名或两地报名。
(六)借考报名事宜
1、考生原则上要回户口所在省参加高考。因特殊任务需要,长期集体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我省职工及其子女,回户口所在地报考确有困难、要求在外地借考的考生,须报甘肃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借考手续。
2、外省(区、市)在我省要求借考的考生,按考生户籍所在省级招办的规定办理。如考生户籍所在省同意借考,由我省借考地的市(州)招办办理借考手续,并安排考试,按规定要求邮寄答卷。
3、借考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省的县(区)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试科目和科类设置
(一)考试科目设置: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仍采取国家命题的“3+X”科目考试和“三校生”本省命题的单独考试。即理工类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文史类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收“三校生”考语文、数学、英语、专业课综合;“民考民”考生考试科目和往年相同。
(二)报考科类: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科类分为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理/文)类、音乐(理/文)类、美术(理/文)类。考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其中一类。其中报考体育(理)、音乐(理)、美术(理)的考试科目与理工类相同,报考体育(文)、音乐(文)、美术(文)的考试科目与文史类相同。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体育(理/文)类、音乐(理/文)类、美术(理/文)类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可以兼报对应的理工类、文史类其他院校及专业。
(三)保送生(含著名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的考生)、小语种、特殊教育(残障生)、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等考生,不参加当年高考但必须参加文化课报名,以便取得考生号后,进行录取和电子档案学籍注册等工作。
(四)报考体育、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各专业考生的报名分文化课统考报名和专业课考试报名。文化课统考报名按省招委会规定报名,专业课考试按照学校的规定报名。
四、报名方式与资格审查程序
(一)报名方式:
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须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学历证明、学籍、户籍证明(户口簿)等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各种证件。应届生可由毕业学校持介绍信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集体报名;往届生和现役军人等到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单独报名。
(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程序
凡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均须填写如下表格:
1、《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表样见附件1)。
2、《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学籍审查登记表》(表样见附件2),该表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签字认定。
3、《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民族成份审查登记表》(表样见附件3),该表由公安部门派出所审查签字认定。
考生填写的表格,须经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后交县(区)招生办公室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表1装入考生档案,表2、3留存县级招生办公室备查。上述三种表格由各市(州)自行印制。
考生的学籍、户籍审查登记表是考生报考的重要材料,也是审查考生报考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对考生填写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核确认,共同把好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关,确保考生报考信息准确可靠。
五、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县(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县(区)应成立由招生委员会牵头,教育、公安、民委、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部门分管考生资格的职责与规定,分别进行审查。
1、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户籍和民族成份;
2、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学籍;
3、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考生民族成份更改的管理及审批;
4、县级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负责审查各类考生的报名资格;
5、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教育、公安、招生机构等部门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执行政策和纪律的情况。
(二)对报名工作人员或考生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普通中学、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公安机关、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报名过程中为考生出具虚假报名材料和虚假证明材料、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买卖户籍学籍等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后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2、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以虚报、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者因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凡持假户籍、假学籍、假学历、假证明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其处理结果都将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诚信记录。
六、其他
本规定未尽事宜,如报名时间、身体检查、缴费标准等均按每年省招生委员会印发的报名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所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的相关文件要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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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
2、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学籍审查登记表
3、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民族成份审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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