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甘肃省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014-03-25 来源: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单位,有关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综合整治招生环境,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大力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明确信息公开职责分工

  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省内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认真落实好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

  (一)招生政策公开

  主要内容:教育部、省招委会、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实施细则或办法;招生考试相关新闻和各类会议报道。

  公开方式: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官方网站;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官方网站;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宣传栏;《甘肃高校招生》杂志;《在甘肃招生的部分普通高等院校介绍》;甘肃教育手机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责任主体: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二)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主要内容: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内高等学校名单;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第二学士学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省内院校名单。

  公开方式: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官方网站。

  责任主体: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三)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主要内容: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学费标准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公开方式:省内各高校官方网站;纸质招生简章(招生指南);新媒体应用平台(微博、微信、QQ、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责任主体:省内各高等学校。

  (四)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主要内容: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以及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公开方式:《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下册);省内各高校官方网站;纸质招生简章(招生指南);新媒体应用平台(微博、微信、QQ、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责任主体: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省内各高等学校。

  (五)考生资格公开

  主要内容: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单独招生、普通高等学校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

  公开方式: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官方网站;有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资格的省内各高校官方网站;省内有关中等专业学校官方网站;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官方网站及有关中学(单位)官方网站仅公示本辖区(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

  责任主体: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省内各高等学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单位)。

  (六)录取程序公开

  主要内容: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参照分数线);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

  公开方式: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官方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责任主体: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七)录取结果公开

  主要内容: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录取信息包括批次、科类、类型、院校、专业等;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公开方式: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官方网站;省内各高校官方网站;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官方网站或高考服务咨询处(信访接待处);《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导》。

  责任主体: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省内各高校;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八)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主要内容: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省内各高校、各市(州)、县(区)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公开方式: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官方网站;省内各高校官方网站;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官方网站或高考服务咨询处(信访接待处)。

  责任主体: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省内各高校;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主要内容: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省内各高校、各市(州)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公开方式: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官方网站;省内各高校官方网站;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官方网站;违规事件处理机构通过文件形式下发或向社会公布。

  责任主体: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省内各高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主要内容: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公开方式:省内各高校官方网站。

  责任主体:省内各高校。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各级“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设

  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省内各高等学校要全面深化招生考试“阳光工程”,细化本辖区、本校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通过成立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定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认真梳理和细化招生信息公开内容,确定招生信息公开目录及其属性,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州)、县(区)、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全力推动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维护考生的知情权、公平竞争权和监督权。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对考生应知、需知的信息要全部予以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州)、县(区)、中学“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设,发展小型化、分散化、区域化的新媒体应用平台,尤其是手机和网络应用平台,积极探索即时通讯、博客、微博、微信、QQ、微视频等新型应用形态,发挥其在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三、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健全信息公开有效工作机制

  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是新形势下综合整治招生环境,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省内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认真落实好高校招生“十公开”要求作为当前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对各市(州)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将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目录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等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并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和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非法招生预警机制,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确保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健康顺利进行。

  省内成人高等学校及研究生招生单位要结合本校(单位)实际,参照上述“十公开”要求,制订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