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证明办理的程序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证明办理的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侨生”指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考生本人为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第三条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时,对取得“三侨生”证明的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在高考总分基础加分投档,由各高校择优录取。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受理和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单位,不得委托下一级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
第五条考生本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身份,且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市(或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均有资格申请办理“三侨生”证明。户籍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办理“三侨生”证明。
受理申请时间按每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年度“三侨生”办理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归侨青年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居民户口簿》(需注明考生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内容,如无,应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本人是归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回国定居证;
4.以下之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外出生证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2)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姓名、身份号码、住址、回国定居时间及原定居国);2013年7月1日后回国定居的,也可由户籍所在地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回国定居证存根复印件;
(3)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4)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第七条归侨子女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1.《居民户口簿》(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的内容,如无,应由考生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考生本人及归侨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回国定居证;
4.归侨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出入证、户口簿、单位证明等);
5.以下之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父(母)国外出生证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2)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姓名、身份号码、住址、回国定居时间及原定居国)。2013年7月1日后回国定居的,也可由户籍所在地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回国定居证存根复印件;
(3)父(母)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
(4)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第八条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华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及护照;
(2)如证明中未显示华侨在国外居留时间的,需提供出入境记录或县级以上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华侨在国外居留时间证明;
(3)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华侨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户口簿、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第九条已故的归侨或华侨,申请时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死亡证书复印件。
归侨、华侨的收养子女(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除按第七、八条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第三章审核和备案
第十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考生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居民户口簿》及护照信息的真伪性不能明确的,应在办理“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函送同级公安局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负责对《居民户口簿》、护照信息的真伪进行鉴定,对《居民户口簿》中“出生地”、“回国定居”等登记内容进行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考生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应在办理“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统一核发“三侨生”证明,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同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第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普通高考报名系统上对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就读学校等信息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完成核查的“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考生学校放入学生档案袋存档,并按要求汇总报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户籍所在地与考生学籍所在地不同的,由办证地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转交该考生学籍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于办理“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年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情况统计表》的纸质版(盖章)及电子版,《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盖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三侨生证明书”后),已开具的证明书存根、空白证明书、办证小结以及公安部门的核查回函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复核。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和“三侨生证明书”签发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于“三侨生”证明时间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全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名单报送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查询和公示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全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名单公布在广东侨网(http://gocn.southcn.com)上供查询至当年高考录取结束。
第十七条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各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三侨生”名单组织公示。应届生“三侨生”名单由考生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往届生“三侨生”名单由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同时,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公示“三侨生”名单,公示网址:http://www.eeagd.edu.cn,公示时间为5月最后一周,公示期为7天。
凡未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示的“三侨生”,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广东省“三侨生”证明书》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编号。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28日起施行。
附件2
2014年办理“三侨生”证明咨询联系方式
序号办证单位电话地址
1广州市侨办020-81269755广州市荔湾路147号4楼
2深圳市侨办0755-82106477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23号市府二办620室
3珠海市侨务局0756-2210165珠海市政府大院11号办公楼
4汕头市外事侨务局0754-88179880汕头市长平路11号街区财政大楼11-12楼
5佛山市外事侨务局0757-83365523佛山市岭南大道14号8号楼2-3楼
6韶关市外事侨务局0751-8891960韶关市风度北路125号市政府大楼12楼
7河源市外事侨务局0762-3388973河源市兴源路广东华怡集团大楼9楼
8梅州市外事侨务局0753-2301918梅州市江南路105号
9惠州市外事侨务局0752-2808734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7号国土资源大楼15楼、16楼
10汕尾市外事侨务局0660-3388323汕尾市政府办公大楼1楼
11东莞市外事侨务局0769-22830622东莞市鸿福路99号
12中山市外事侨务局0760-88383902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6楼
13江门市外事侨务局0750-3503789江门市环市三路32号
14阳江市外事侨务局0662-3316762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739号
15湛江市外事侨务局0759-3181571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
16茂名市外事侨务局0668-2280609茂名市迎宾路46号大院之7号
17肇庆市外事侨务局0758-2237010肇庆市城中路122号
18清远市外事侨务局0763-3126012清远市人民二路3号市机关办公大楼10楼
19潮州市外事侨务局0768-2209255潮州市新洋路华升园
20揭阳市外事侨务局0663-8768309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中段市机关办公大院内东附楼3楼
21云浮市外事侨务局0766-8988236云浮市府前路行政中心
22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0757-22832322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西4楼
附件3
关于华侨、归侨身份认定的说明
“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外籍华人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对华侨、归侨身份的认定,按照《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执行。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在住在国的连续居留时间计算,不限定为取得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之后的居住时间,但应当是持国外合法居留资格在国外居住。中国公民出国时为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的,其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时间计算,从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之后、或完成学业或工作之后计算。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在国外居留期间未依法注销国内户籍,且符合国侨发〔2009〕5号相关居留时间规定的,视为华侨。如已回到国内或户籍地长期生活的,不能视为归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