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州市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4-11-03 来源:

  各区招考办、有关学校:

  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相关要求,现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迁子女在我市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我市报名参加2015年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和高职院校对口自主招生考试):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具有我市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

  二、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当填写《广东省进城务

  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并在11月6日前向所在学校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三)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五)随迁子女在我市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

  三、各学校负责初步审核本校随迁子女的报考材料,对于无法提供完整报考材料或明显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校应不予受理,并指引随迁子女及时回原籍地参加高考报名。

  四、对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学校应在其材料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材料原件及时退还学生。请各学校在11月7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连同考生名单送至所在区的招考办,各区招办将考生材料连同考生名单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送至市招办高考科。

  附件:

  1.《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