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16年定向培养士官有关政策规定

2016-06-29

  根据国家教育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16年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为加快培养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士官人才,2016年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

  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士官的考生须为2016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 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部分地方高校2016年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承办定向培养士官的高校,为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和武警部队等按计划数量 进行招生。有关招生计划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编制,并将“计划性质”标注为“直招士官生”。定向培养高校招生的具体专业和 数量,可在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

  三、招生办法

  按照宣传报名、体检政考、面试、录取、补充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宣传报名。定向培养士官的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施,执行现行专科提前批录取政策。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并填写相应高校“直招士官生”专业。

  (二) 体检政考。有关省级招生办在专科提前批报考有关高校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中,按考生志愿和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招生计划数的3倍确定体检对象,向省级兵 役机关提供可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考生名单。考生所在地兵役机关在7月10日前,完成组织上线考生的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

  (三)面试。考生所在地兵役机关在7月10日前,会同招收部队和高职院校,完成对体检、政考合格人员的面试考查,并由省级兵役机关将体检、政考和面试合格人员名单送达省级招办。

  (四) 录取。省级招生办依据体检、政考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按照招生高校提调档比例要求(顺序志愿投档的,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控制在105% 以内),向有关高校顺序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优先录取。当志愿上线 考生数量不足时,从报考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面试合格的上线考生中补征志愿录取,生源数量仍然不足时,可调整到上线考生数量充足的省份进行录取。8月10 日前,省级招办将录取名单抄送省级兵役机关。兵役机关将录取名单抄送招收部队,将《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和《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面试 表》移交招生高校装入学生档案。

  (五)补充。培养对象入学后因复查、复审、学习等原因 不符合招收条件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高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培养对象因淘汰或录取不足出现的空缺,每年年底前从同年级同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中选拔 补充。高校择优推荐培养对象,高校所在地兵役机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择优确定补充对象。

  四、 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士官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的全部课程由高校负责,部队根据需要对接指导教学;后0.5学年为入伍实习期,由部队 负责,实习完成后由高校办理毕业手续。部队训练指导机构与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会同高校商定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进行教学指导。高校所在地兵役机 关,采取将培养对象编入民兵组织或预备役部队的方法,协助高校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和军政训练。

  五、 入伍办理

  培养对象完成高校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于第三学年的12月份参加身体复检和政治复审,合格者由兵役机关办理直接招收士官入伍手 续。部队训练指导机构派出接兵人员,将定向培养士官统一接入部队。入伍时间从当年12月1日起算,交接报到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六、 任命和待遇

  培养对象实习合格后,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并寄交所在部队。毕业后,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下达士官任职命令,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1 日,其军衔等级和工资档次,比照同期入学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确定。下达士官命令后执行现役士官的工资标准,享受现役士官的相关待遇。培 养对象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