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2021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6号)、《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3号)和《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校招就字[2006]1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并招收篮球、足球2个项目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院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的全国统一代码为10636。
第二条 我校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与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我校是一所具有70余年办学历史且专业设置覆盖了文学、理学、工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的综合型师范大学。学校在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质量、不断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的同时,非常重视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在一系列重大赛事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第四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实行全面“信息公开”,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包括考生及其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纪委办公室 028-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 028-84768899 8476706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体育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负责高水平运动员选拔过程中专业素质、运动技能与竞技成绩的考核与审验。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由学校招收运动项目的5至9名校内外同行专家以及体育学院、招生就业处的负责人组成。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学校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体育学院院长担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仲裁小组”。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仲裁小组由5名及以上相关领域的校外权威专家组成,是否启动仲裁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考务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招生项目与计划
第九条 在教育部批准的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项目中,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各省(市、自治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其招生计划由学校单列,不占用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已经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2021年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总数为21人。按具体项目分配如下:
第四章 报名资格注:在招生过程中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第十一条 符合普通高等院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参加我校篮球和女子足球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选拔:
1.篮球:
①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具有篮球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且为高中阶段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比赛的前6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运动员等级证书必须为五人制篮球项目证书;
②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具有篮球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且为近3年内全国(或国际)比赛的运动队的主力队员。
2.女子足球:
①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具有足球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且为高中阶段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比赛的前6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
②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具有足球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且为近3年内全国(或国际)比赛前八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或入选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夏令营总营最佳阵容。
第十二条 参加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均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凡以同等学力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项目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并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资格认定方能报考。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三条 凡有意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的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方式报名:
①报考篮球专项的考生须登录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sicnu.edu.cn),于2021年2月28日前在线填写并提交《四川师范大学2021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报名申请表》。
②报考女子足球的考生应登录体教联盟网站(https://www.univsport.com/index.php?m=m&c=danzhao&a=single_recruit)进行统一测试考试报名。
第十四条 学校将对报名参加体育专项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高水平运动员本人可在2021年3月1日后登录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或电话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 已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等程序的高水平运动员在来校参加体育专项测试报到时,须出示下载的报名申请表、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及相关赛事的秩序册、成绩册(原件)与获奖证书(原件)或荣誉证书(原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即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指定主办方官方成绩查询网站查证,且须签订“同意接受兴奋剂检查和不使用兴奋剂的承诺书”,否则相关高水平运动员不能获得参加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的资格。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考生根据参加文化课考试的类型及申请不同的优惠等级政策分为a、b、c三个类别:a类别指具有一级运动员等级证书且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文化课考试,b类别指具有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且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c类别指具有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且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a、b、c三个类别只能择其一,不能兼报。
第六章 体育专项测试、一级运动员文化课统考、结果公示与志愿填报
第十七条 通过网上报名且资格审查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足球项目参加全国组织的统考。篮球项目应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0日参加我校为选拔高水平运动员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篮球体育专项测试日程及报名费缴费标准如下:
1.报到时间:2021年3月9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6∶00
2.报到地点: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成龙校区学院办公楼105室)
3. 报名费缴费标准:200元/人(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凡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篮球专项招生测试的考生须购买测试期间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报到时提交保险单据原件。
4. 来校参加专项测试的考生须严格遵守省、市、学校疫情防控要求。
5.测试时间、内容和地点:
①篮球:
日期 时间 测试内容 地点
3月10日 08∶00-09∶30 体检 成龙校区校医院
10∶00-11∶30 运球测试 成龙校区篮球馆
14∶00-17∶30 投篮、比赛 成龙校区篮球馆
②女子足球:
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2021年足球项目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专业统测,我校不再组织校考,具体安排由国家体育总局另行通知(国家体育总局网址:http://www.sport.gov.cn/kjs/)。
第十八条 对于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且报名参加a类别的高水平运动员,相关报名及考试日程安排如下:
1.报名:2020年3月14日至25日登录“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www.ydyeducation.com)自主进行报名、交费。4月10日起,考生可在报名网站下载准考证,并按时在高考报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考场参加文化课考试。
2.考试时间和科目: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高水平运动员在我校体育专项测试、考生类别、一级运动员文化课统考成绩和高水平运动队相关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划定体育专项测试与一级运动员文化课统考合格标准。体育专项测试与一级运动员文化课统考合格标准的划定原则是:注:报名时院校志愿必须有我校志愿,否则我校无法得到考生考试成绩,考生成绩无效,责任自负。
1.体育专项测试:列入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标准的人数不超过本项目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倍。
2.一级运动员文化课统考:列入一级运动员文化课统考合格分数线不低于运动训练专业统一划定的文化课最低线。
第二十条 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并达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基本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报送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通过以下3种方式予以集中公示:
1.教育部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网址为:
http://gaokao.chsi.com.cn/
2.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
3.我校将在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示。网址为:
http://zs.sicnu.edu.cn
未经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集中公示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不能将其列为录取对象。其中,对经集中公示存在异议且经查证属实者,学校将取消其可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如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举行有省级统一的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测试,则列为我校拟录取对象的高水平运动员应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省级统一的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测试,且测试成绩还应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十三条 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填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生志愿时,应在院校第一志愿中填报四川师范大学,且专业志愿应选择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我校招生计划所投放的专业。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四条 达到合格标准并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一级运动员文化课统考),且文化考试成绩又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或我校划定的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区别其体育专项测试的不同结果及考试类别,分别按照下述原则予以录取:
1.报考c类别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本科第二批次和本科第三批次合并的生源所在地以及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但未实行分段投档的省份,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需达到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达到本科最低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105%;对于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浙江省,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需达到浙江普通类第二段线105%)的,由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我校,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录;
2.报考b类别且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结果为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高水平运动员,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对于本科第二批次和本科第三批次合并的生源所在地以及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但未实行分段投档的省份,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需达到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达到本科最低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对于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浙江省,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需达到浙江普通类第二段线的70%),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3.报考a类别且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结果为成绩特别突出、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报名参加一级运动员文化统考且参加一级运动员文化课统考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与拟录取名单的确定原则:
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的排序为相同项目同一性别组同一类别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成绩的排序。
2.在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与一级运动员文化课统考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分项目、分性别、分类别以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的原则及各项目拟录取人数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除完成所在专业学习外,应承担所在高水平运动队的日常训练及各类赛事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后,对所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进行录取手续、所获得的录取资格、身份证明、身心健康状况、文化考试成绩与专业水平等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加选拔与招生工作。同时,在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过程中,任何个人的违规允诺均为无效,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双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选拔与招生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20年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
第九章 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一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为:
http://zs.sicnu.edu.cn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
028-84768899 84767065
3.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咨询电话为:
028-84480789
4.电子邮件:sdzs@sicnu.edu.cn
5.传真:028-84763388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编入同专业同年级的教学班,并与同专业同年级的其他学生在同一校区就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等作弊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取消作弊考生的报考与录取资格。对参与违规操作或违反工作纪律的我校工作人员将依据《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遇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关于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的有关规定调整出现冲突,则冲突部分自行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