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2013-11-22 09:55:45 来源:高考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为推动北航体育运动的开展、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增强大学生体育素养、加强与全国中学、体校、体工队在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方面的交流与沟通,共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2014年我校将继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我校拟定于2013年12月举办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测试,从中选拔运动成绩优秀的高水平运动员到北航学习深造。

  一、招收项目

  男排、女排、田径、男子足球、定向越野

  二、报名条件

  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报名: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

  3、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三、报名流程

  1、考生可于2013年11月20日起登陆北航招生信息网进行报名,网上报名截止至2013年12月9日,登录顺序:北航招生信息网→网上报名系统→高水平运动员。

  2、请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下载打印报名表、中学推荐表,由考生所在学校相关部门填写意见、加盖公章,与运动员等级证书(二级及以上)、运动成绩证明、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于2013年12月12日前寄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体育部办公室陈咏梅收”(邮政编码100191)。

  3、北航体育部竞技体育办公室将根据考生邮寄的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2013年12月18日起已报名的学生可以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考生可下载打印《选拔考试通知书》。

  四、测试与选拔

  我校成立由职能部门和项目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负责具体实施高水平运动员的测试与选拔工作。

  1、报到时间:2013年12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2、报到地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体育部二楼会议室

  3、报到须知: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北航招生网上打印好的《选拔考试通知书》、运动员等级证书(二级及以上)、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到指定地点报到,领取《测试须知》和有关测试材料

  4、具体测试的时间、地点见报到后发给考生的《测试须知》

  五、录取办法

  1、测试结束后,由北航体育部竞技体育办公室汇总测试结果,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测试成绩,择优进行签约,并向考生所在生源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示,公示结束后向教育部备案。

  2、录取办法按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执行(保送生文化课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凡被我校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入校后录取专业统一为“工商管理(文理兼招)”,录取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

  六、监督机制

  1、学校在高水平运动员选拔过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对选拔办法、标准、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领导和实施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录取工作,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坚持做到程序规范化、办法公开化、结果公示化。

  3、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4、学生本人应本着诚信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并参加测试。报名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报名与测试资格。

  七、注意事项

  1、考生报名、报到时,学校不安排接站和住宿及往返路费、食宿费。

  2、考生须按测试时间准时到达测试场地。

  3、考生参加测试前由自己准备相关运动服装、运动鞋、护具等装备。

  4、在参加测试过程中,考生应严格执行测试专家考核组教师的统一安排进行测试,不得干扰和妨碍专家考核组的工作,否则取消测试资格。

  5、由于北京市高水平运动员统测项目中不包含定向越野,故我校定向越野项目不招收北京生源考生。

  八、联系方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体育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田径场西侧看台下

  咨询电话:010—8231704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

  纪检监察电话:010-8231758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82317695/18801290972

  九、其他事项

  1、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4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简章未尽事宜后续通知,最终解释权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体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