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东北师范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国培养高水平运动队的试点院校之一。为积极促进大学体育运动的开展、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增强大学生的体育素养,根据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名条件
1.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所在省份招生办公室组织的2016年高考报名,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同等学力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招生院校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2.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3.考生所持本人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中的运动项目必须与报考我校的运动项目一致(运动小项也应对应一致)。考生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以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和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公示的数据信息为准(截止审批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
4.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所在省份统一组织的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测试并且合格,测试合格的运动项目必须与报考我校的运动项目一致(运动小项也应对应一致);对于考生高考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以考生高考所在省份招生文件规定为准。
5.我校不招收以下情形的运动员
(1)曾经是或目前仍是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运动队正式在编运动员;
(2)在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篮球协会注册,以及曾经参加全国青年联赛、俱乐部青年联赛、WCBA联赛、NBL联赛、CBA联赛的运动员;
(3)参加过国家体育总局或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协会)所主办的下列项目全国性比赛(全国少年、青年比赛除外):全国田径锦标赛(包括室内赛、越野赛和竞走赛)、全国田径分站赛、冠军赛、大奖赛、总决赛等比赛的运动员(学籍是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参加所列限制赛事前,已在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以中学生身份注册者除外)。
二、招生计划
运动队 |
招生项目 |
招生计划 |
A类(文化课单独考试录取)计划 |
B类(高考成绩达到二本线65%录取)计划 |
C类(高考成绩达到二本线录取)计划 |
备注 |
篮球 |
前锋(男) |
≤2 |
0 |
≤1 |
≤1 |
|
中锋(男) |
≤1 |
≤1 |
0 |
0 |
|
|
后卫(男) |
≤2 |
0 |
≤1 |
≤1 |
|
|
前锋(女) |
≤3 |
≤2 |
≤1 |
0 |
|
|
中锋(女) |
≤1 |
0 |
≤1 |
0 |
|
|
后卫(女) |
≤1 |
0 |
≤1 |
0 |
|
|
田径 |
短跑(男) |
≤3 |
≤1 |
0 |
≤2 |
100米、200米、400米 |
跨栏(男) |
≤1 |
0 |
0 |
≤1 |
110米栏、400米栏 |
|
中长跑(男) |
≤4 |
≤1 |
≤1 |
≤2 |
800米、1500米、5000米 |
|
投掷(男) |
≤3 |
0 |
≤1 |
≤2 |
铅球、标枪、铁饼 |
|
跳跃(男) |
≤2 |
0 |
≤1 |
≤1 |
跳远、跳高、三级跳远 |
|
短跑(女) |
≤4 |
≤1 |
≤1 |
≤2 |
100米、200米、400米 |
|
跨栏(女) |
≤1 |
0 |
0 |
≤1 |
100米栏、400米栏 |
|
中长跑(女) |
≤4 |
≤1 |
≤1 |
≤2 |
800米、1500米、3000米 |
|
投掷(女) |
≤2 |
0 |
0 |
≤2 |
铅球、标枪、铁饼 |
|
跳跃(女) |
≤3 |
0 |
≤1 |
≤2 |
跳远、跳高、三级跳远 |
|
合计 |
≤37 |
≤7 |
≤11 |
≤19 |
|
注:未公布的项目不招生。
三、报名
1.网上报名
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15日登陆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报名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zzbm/)进行网上报名。
2.考试确认
2016年3月17-22日,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查看报名资格初审结果、考试确认、缴纳报考费。对于未按时完成考试确认和缴纳报考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缴费成功后,无论参加考试与否,报考费不予退还。
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06]31号)规定,我校体育招生报考费为700元/人。
3.现场确认
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26日(9:00-16:00)持本人签字的网上报名表、高考所在省份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高考报名资格证或准考证、14位高考考生号(全国统一编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无效)、户口本原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所在学校或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到东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须签订“同意接受兴奋剂检查和不使用兴奋剂的承诺书”、照相等,不允许他人代办。对于未按时完成现场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四、考试
1.考试内容及评分
篮球项目:根据《东北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队篮球专项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考试及评分。
田径项目:根据《东北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队田径专项测试方法与最低合格成绩标准》(附件2)进行考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进行查表评分。
2. 考试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3月27日(8:30-16:00)。
地点:详见准考证。
五、选拔录取
1.合格名单
对于体育专项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标准(篮球项目55分、田径项目见附件2)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分招生项目按体育专项考试成绩由高至低顺序择优确定合格考生。
2.录取条件
对于合格考生,根据教育部规定分A、B、C三类制定高考录取条件。
(1)对于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报考项目符合我校A类(文化课单独考试录取)计划的合格考生(篮球项目体育专项考试成绩须不低于65分),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考试时间:2016年4月8日,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对于达到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分招生项目按体育专项考试成绩由高至低顺序择优确定为A类考生。A类考生经教育部和各省份招生办公室公示、审批通过后,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而进行录取。
(2)对于A类以外、报考项目符合我校B类(高考成绩达到二本线65%录取)计划的合格考生(篮球项目体育专项考试成绩须不低于60分),根据招生计划,分招生项目按体育专项考试成绩由高至低顺序择优确定为B类考生。B类考生的高考成绩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可被择优录取(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必须符合我校规定要求);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应省份招生办公室划定的高水平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3)其他合格考生为C类考生。C类考生的高考成绩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可被择优录取(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必须符合我校规定要求);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应省份招生办公室划定的高水平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3.录取专业
我校招生专业包括汉语言文学(文科)、历史学(文科)、行政管理(文科)、法学(文科)、心理学(理科)、经济学类(理科)、工商管理类(理科)、教育学类(文科、理科)、地理科学(文科、理科)、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文科、理科),每个专业招生人数0-3人。我校根据考生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和报考专业情况为合格考生安排录取专业。同等条件下,体育专项考试成绩高的考生优先。
4.公示审核
我校将在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b.nenu.edu.cn/)对合格名单进行公示,并按教育部规定进行上报审核。最终结果以教育部和各省份招生办公室公示、审批为准。
5.高考录取
(1)考生必须在高考所在省份高水平运动队相应批次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平行志愿省份须为第一顺序志愿),专业志愿必须填报我校规定专业,服从专业调剂。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或做退档处理:体育专项考试期间服用兴奋剂、体育专项考试违纪、所报专业录取额满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
(3)其它事宜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工作规定执行。
六、其他
1.考生必须自行购买我校体育专项考试期间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考试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由考生自行承担。
2.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报考、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按规定取消报考、录取资格。
3.入学报到时,考生必须携带我校体育专项考试准考证、高考文化考试准考证及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
4.入学报到后,我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
5.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431-85098259。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我校 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
邮编:130024
网址:http://zsb.nenu.edu.cn
邮箱:zsb@nenu.edu.cn
咨询电话:0431-85690106(有关专业问题)、85687511(有关考务问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