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工作安排,我厅对《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1月,我省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来,国家层面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基础教育改革暨教学工作会,相继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深化教育改革发展的文件。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根本任务,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特别是普通高中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坚决纠正忽视德育、牺牲师生身心健康的错误做法,结合综合素质评价试点工作经验,我厅对《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一)深入开展调研论证。我厅认真学习北京、浙江等地先行试验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评价的认知。
(二)广泛调研我省试点学校的工作情况,认真分析梳理,集中试点工作的意见。
(三)多次召开试点学校座谈会,对《实施办法》进行逐条讨论修订。修订后再次征求部分试点学校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符合相关文件精神,通过试点来看,符合我省综合素质评价实际,不作修订。即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组织管理”五部分构成。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学业水平”的评价。根据新高考、新课程的要求,将原来的二级指标“国家课程学习情况”、“校本课程学习情况”修订为:“必修课程、选择性必修课程学习情况”“选修课程学习情况”,并对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
(二)对“身心健康”评价。根据试点工作的情况,将“参加日常体育锻炼”修订为“体育特长与爱好”,这样更能体现学生体育素养。同时,增加了学生视力监测。
(三)对“劳动与社会实践”指标。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高中阶段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教体艺〔20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增加了“军训情况”和“参加劳动教育情况”的二级指标。
(四)为了体现评价的目的在于促进普通高中培养目标的实现,在评价指标中,分别增加了“认识与体会”或“感悟”或“收获”或“鉴赏”等评价栏目,避免学生盲目参加活动的情况,使学生在活动中受到熏陶、教育,获得进步。
四、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二是对学生进行写实记录,不做评价,写实记录供高校录取参考。三是对学生校外实践不做强行要求。四是规范学生校内行为,为学校管理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