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8年普通高考报名考生须知

2017-11-02

  1.所有考生均须报名,否则无法被高校录取和学籍注册

  按教育部规定,高考报名是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的必要程序。所有参加普通高考全国统考(以下简称普通高考统考)和其它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都必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其它分类考试招生指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获得免普通高考统考资格),职教师资班,退役士兵专升本等不需要参加普通高考统考的招考形式。不参加报名将因信息不全而无法进行录取和学籍电子注册。

  2.注意报名时间截点,逾期不再办理手续

  网上预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17:30;各报名站现场确认考生报名资格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17:30。逾期不再办理高考报名手续。请考生在完成了网上预报名后立即与所选择的报名站联系,确定现场确认的时间,以避免大量考生集中在16号进行现场确认,造成网络拥堵延误报名。

  3.正确勾选科目选项,一经选定不可更改

  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统考的考生必须选择“3+文科综合”或者“3+理科综合”,二者不能兼报。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选择“3+文科综合”,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选择“3+理科综合”,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

  不参加统考的考生须选择“不参加统考”。

  艺术文类和艺术理类考生还须选择“艺术统考”或“艺术校考”,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体育类考生还须选择“体育高考”,参加体育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拟报考外语专业或要求进行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还须选择“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或“小语种口试”,参加外语口试(分为英语口试和小语种口试);此外,考生还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退役士兵专升本”或报考其他分类考试招生(其他分类考试招生不需要在报名系统中勾选)。

  4.网上报名同时缴费,缴费成功才算生效

  从今年起,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同时缴纳报名考试费,包括统考、体育高考、艺术统考、外语口试、退役士兵专升本等均在预报名时(即2017年11月15日17:30之前)一并进行网上缴费,未网上缴费的考生不能参加现场确认、报名无效。

  5.原则按户口所在地报名,现场确认须为本人

  原则上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符合报考条件而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在学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就读学校是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可在就读学校报名。

  现场确认时将采集考生的有效居民身份证芯片所含信息和指纹信息,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须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采集的信息将用于考生体检、考试入场、录取等重要环节,因此考生必须本人到场。

  6.仔细核对报名信息,准确无误签字确认

  考生对已录入的信息应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自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

  特别提醒考生:考生高考报名结束后,广西招生考试院将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并上报教育部,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广西招生考试院没有对已上报信息进行更改的权限,所以如考生在高考报名后大学入学报到前以个人理由更名、更改民族或更改出生日期(变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因此要求修改高考电子档案中相关信息的,广西招生考试院将不予受理。由此可能造成的影响考生参加考试、录取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等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7.各类考生必须体检,复检终检及时申请

  所有参加了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考生和其他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组织的体检。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按报名所在地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当地招生办(考试院)指定一家体检医院统一进行,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须于2018年4月13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终检申请表》申请终检,逾期不再受理。

  特别提醒考生:没有按当地招生办要求参加体检或进行第一轮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终检。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五个项目,不在终检医院安排终检,对于这五个项目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按复检申请流程申请复检,以复检结论作为相应项目的最终体检结果。

  8.诚信报考从我做起,违规违纪依规处理

  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统考的考生均应在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对在报名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如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照顾资格的考生或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