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西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工作通知
桂教师范〔2015〕21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有关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通知》(桂教师范〔2013〕19号)要求,2015年继续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现就做好2015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一)招生数量。今年面向申报定向培养需求计划的79个县(市、区),定向招收和培养全科师范生2991名,其中高中起点两年制专科 层次1984名(文理兼招),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1007名。
(二)培养学校。实行分片区委托培养,今年培养学校为玉林师范学院、河池学院、百色学院、钦州学院、贺州学院、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7所院校。
招生专业统一为小学教育,具体招生学校、计划数、定向县(市、区)详见《2015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招生计划》(见附件1)。招生计划下达后,一律不再追加,不得调整招生计划。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按照“从县(市、区)招生、回县(市、区)就业”的招生原则,考生必须属于招生计划中所确定的县(市、区)户籍的2015年应届初中、普通高中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志愿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自愿报考定向师范生,且保证毕业后到定向县(市、区)农村小学任教不少于6年。
(二)报读两年制定向师范生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高考成绩要达到2015年我区高职高专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报读五年制定向师范生的初中毕业生,中考成绩不低于2015年户籍所在县(市、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没有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以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为标准)计划内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等级。
(三)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相关标准体检合格。
(四)相貌端庄,无身体残疾,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招生录取程序
(一)报名。
1.符合报读两年制定向师范生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职高专提前录取批次志愿栏中填报指定培养学校的小学教育专业(免费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报读五年制定向师范生的初中毕业生,持本人户口薄、学生素质报告表(学生手册)于7月10日—20日到所在毕业学校报名;其中异地就读、符合报名条件的初中毕业生,持本人户口薄、学生素质报告表(学生手册)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按要求、客观准确的填写报名登记表,并贴好相片。报名登记表由考生所在的毕业学校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依据其在校表现情况和学业成绩,在报名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具备报考资格的学生于7月25日前推荐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二)面试。
1.面试主要对考生将来从事小学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条件、基本素质和潜能的摸底考核。面试主要内容有:形体仪表、汉字硬笔书写、语言表达、特长展示。
2.面试由培养学校负责组织,市、县(市、区)教育局协助配合。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高校教师教育专家、一线小学优秀教师(或校长)、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员组成,成员5名或7名。面试内容、时间、地点等由培养学校自行安排,并及时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网站和培养学校网站公布。
3.两年制定向师范生的面试,在高职高专提前批志愿填报 结束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填报了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志愿的考生名单提供给培养学校。由培养院校按要求组织面试。面试结束后,培养学校将面试合格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
4.五年制定向师范生的面试,由生源县(市、区)教育局从高分到低分对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初选,按照自治区下达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将面试人员报给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组织面试人员进行面试。
(三)录取。
培养学校按照“生源地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招生政策和定向招生计划,在面试合格考生中,根据中考或高考成绩分地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同等分数的,优先录取面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定向县(市、区)两年制定向师范生生源不足的,可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征求其他有志愿考生意见,对同意调剂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补足缺额。经在同一地级市内调剂录取仍未能完成计划的,可视情况进行征集志愿。五年制定向师范生不做跨县(市、区)调剂。
(四)签订协议。
1.定向师范生入学前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编办联合制订,培养学校印制。
2.培养学校将《协议书》随本校《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录取为定向师范生的考生。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协议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
3.培养学校将录取简明登记表、定向师范生招生录取情况以及《协议书》,邮寄或送达定向县(市、区)教育局。
4.定向县(市、区)教育局收到《协议书》后,经当地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寄回相关培养学校的招生就业部门。
(五)复查备案。
培养学校要认真做好定向师范生入校后的复查工作,并将复查合格的录取名单进行备案。其中两年制定向师范生的备案,由培养学校携录取名单到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备案手续。五年制定向师范生的备案,由培养学校按照“五年一贯制”新生录取备案要求携录取名单到教育厅进行备案。
四、培养方式
(一)培养形式。农村小学教师实行全科培养,学历为专科,高中毕业定向师范生学制为2年,初中毕业定向师范生学制为5年。培养学校要按照教育厅制定的定向培养小学全科教师课程设置指导意见,结合农村学校实际,制订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二)学籍管理。两年制、五年制定向师范生分别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五年一贯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五年制定向师范生由培养学校按照“五年一贯制”学生录取数据库结构及填报要求,将录取数据报教育厅。加强学籍动态管理,两年制定向师范生第1学年、五年制定向师范生第2学年结束,由培养学校对定向师范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定向师范专业就读资格。
五、相关政策
(一)定向师范毕业生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后,由定向县(市、区)按协议安排就业,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6年以上。
(二)定向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其他脱产学历教育。毕业时不履行定向培养协议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各地对服务期满定向师范毕业生的学历深造、晋升职称、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定向培养的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在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时,培养对象与同类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定向师范毕业生到教学岗位后,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录用、入编、工资等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定向师范生招生是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重要环节。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和支持优秀初中、高中毕业生报考定向师范生,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小学教育事业。
(二)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切实做好考生与本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书》的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协议书》寄送达有关培养学校。
(三)各有关培养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间,切实做好定向师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对未按规定程序和面试、录取标准实施的违规违纪招生录取行为,将取消定向师范生录取资格,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