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琼籍少数民族考生被这些高校录取可获奖励5000元
近日,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与海南省教育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工作的通知》。据悉,此次奖励力度是海南省历史上最大的一次。
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考上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奖励。
根据《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在海南省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中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具体条件为:本人及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镇的黎族、苗族(海南籍贯)、回族(海南籍贯)学生;本人及其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镇,且父母在这些地区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本人在本县(市)初中上学至高中毕业,并在本县(市)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
办法中所称的民族地区是指琼中、保亭、白沙、陵水、乐东、昌江等6个民族自治县和三亚、五指山、东方3个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市;少数民族聚居镇是指依照规定享受民族乡待遇的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万宁市长丰镇、礼纪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琼海市会山镇和屯昌县南坤镇。
办法指出,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黎族、苗族(海南籍贯)、回族(海南籍贯)学生,经参加全国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正式录取(含保送生),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不含在职研究生),均可给予奖励。获得硕士学位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获得博士学位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2000元。
2017年12月31日前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奖励标准仍按《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鼓励琼籍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和攻读研究生的办法的通知》(琼族〔2003〕1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