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执行《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海南省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教〔2015〕30号
海南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
关于执行《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发展改革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人事局、公安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中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考生本人小学一年级到高三年级在我省学校有学籍并连续在我省就读满12年,同时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毕业,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且就读期间连续居住满12年,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二、《实施方案(试行)》的第二条第一、二、三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补充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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