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海南省2015届高中毕业生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的公告

2015-06-28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的渠道,加强公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治〔2015〕172号)精神,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录取、定向培养”的原则,2015年我省计划面向全省高中应届毕业生定向招录培养一批特殊公安专业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向招录培养计划

  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计划为11名。具体为:

  (一)院校代码0031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8名:

  1.国内安全保卫专业6名,其中文科男生3名、文科女生1名,专业代码10;理科男生2名,专业代码25。

  2.公安情报学专业(反恐怖方向)2名,其中文科男生1名,专业代码09;理科男生1名,专业代码24。

  (二)院校代码0215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名:侦查学专业(技术侦察方向)2名,全部招收理科男生,专业代码18。

  (三)院校代码1263的新疆警察学院1名: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招收理科男生1名,专业代码01。在《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资讯(2015)填报志愿指南》中,专业代码为01的专业名称有误,不是侦查学(反恐方向),而是侦查学(维语方向)。

  二、定向招录培养范围和条件

  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并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符合公安院校招生条件和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条件,200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2015年海南省应届高中毕业生。其中,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定向专业的,高考成绩须达到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报考新疆警察学院的高考成绩须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线。

  三、定向招录培养实施步骤

  (一)填报志愿

  考生应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选择提前录取批次,并填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内安全保卫专业、公安情报学专业(反恐怖方向)或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技术侦察方向)、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考生限报一个学校、一个专业。未选择提前录取批次、未报考定向培养院校的考生,不得调剂到相关院校进行定向培养。

  (二)确定入围体检和体能测评人员

  填报志愿成功的考生,应根据省考试局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名单(公布时间:2015年6月29日),按照规定时间到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80号)参加公安院校录取面试。

  面试合格的考生,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继续参加定向招录培养或是转为参加其他提前录取的招生。在考生现场自愿确认报考的基础上,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不低于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体检和体能测评人员。

  (三)体检和体能测评

  对入围的考生,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共同组织开展体检和体能测评。体检和测评结果一项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1.体检。体检定于2015年7月2日上午进行,参加体检考生须于当日上午8:30到省公安厅门口集中(地址:海口市滨涯路9号),统一乘车前往医院体检。逾期不到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2)执行。考生须空腹并携带本人身份证、1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参加体检。体检时严禁使用通讯工具,体检前一天不得饮酒和服用任何药物。体检费用考生自理,约450元(请自备50元零钱)。

  2.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于7月2日下午进行,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须于当日下午15:00到省公安厅门口集中,统一乘车前往体能测评地点。逾期不到视为自动放弃。

  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穿着便于运动的服装参加体能测评。

  3.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名单,将于7月4日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的政务网站公布。

  (四)公务员录用考试

  从体检、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1:2的比例,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人员。入围考生名单将于7月4日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政务网站公布。参加考试人员达不到招录专业计划数1:2比例的,相应减少或取消招生计划。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面试采取公务员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70%和3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

  笔试考试时间为7月5日上午9:00-10:30,面试时间为7月5日下午14:00开始。地点另行通知。

  (五)政审

  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和公安院校招生政审有关规定,对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生进行政治审查。政审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六)录取

  省考试局收到省公安厅提供的政审合格人员名单和省公务员局提供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后,根据本地招生计划1:1的比例,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投档,相关院校审档无异议后予以录取。如有考生审档不合格,则按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顺序递补。录取工作在提前批进行,本科一批开始前结束。

  四、培养与录用

  考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前,须与省公安厅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学生入校后,按照院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和管理。考入新疆警察学院维语方向的学生待遇以及所需委托培养经费,参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标准和管理方式执行。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关学位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要求的,由海南省公务员局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单位原则上为我省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有关情况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附件:

  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3.体能项目及标准

  (省公安厅政治部供稿)

  2015年6月25日

  附件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件2: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附件3: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

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能测评项目及标准

性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子

50

71以内(含71

1000

405″以内(含405″)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远

2.2米以上(含2.2米)

女子

50

86以内(含86

800

400″以内(含400″)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

1.5米以上(含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