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河北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工作的通知

2015-05-07

  冀招委〔2015〕3号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省直管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经教育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我省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进行了减少和规范。现将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4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得相关加分资格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采取过渡办法,加分项目暂时予以保留,加分分值降为5分,2018年起全部取消。具体为: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的。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教育厅专项资格认定合格的。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

  二、国家保留和完善的全国性加分项目

  对教育部提出保留和完善的5项全国性加分项目,我省意见,执行国家规定,加分分值不变,适用范围不变。具体为:

  1.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

  3.烈士子女增加20分。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三、取消和调整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

  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有3项,分别是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侨眷高知子女。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侨眷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校招生。具体为:

  1.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2.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侨眷高知子女,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待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后执行。

  四、国家关于优先录取的规定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同时具备多种加分资格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规定,对于同时符合多种国家加分条件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同时具备国家和我省加分条件的考生,投档时,省外院校使用国家加分,省内院校使用国家加分与省内加分最高一项。

  六、资格认定与公示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查,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优惠加分工作流程,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切实做好考生优惠照顾信息的验证和公示工作。有关资格审查及违规处理办法,将与省直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另文通知。

  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及中学。各地、各学校要认真做好优惠加分政策调整的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政策调整平稳到位。以往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