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高考加分及照顾政策

2017-05-03

  48.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9.下列考生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照此条执行)。

  50.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2012年12月31日(含)之前迁至移民安置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的考生。

  51.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可以加分投档的考生只按加分较多的一项计算,最多不超过20分。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须经过本人申报,省、省辖市、县(市、区)招办审核并逐级公示后方予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52.对各批(不含艺术、体育等提前批)第一志愿填报农、林院校的考生,以及报考军队院校飞行与指挥专业的检测与政审合格考生,如生源不足,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投档。

  省外农林院校对此项规定是否认可,须在报送生源计划时明确意见,我省将随生源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53.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4)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