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高等职业院校提前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3-11-05 来源:高考网

  各省辖市、各重点扩权县(市)招生办,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提前单独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提前单独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并在我省安排有招收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计划的学校。

  二、招生院校应将教育厅批准的提前单独招生的招生简章寄送我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必须认真履行招生简章中所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有关承诺。要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招生工作为宗旨,优化招生服务,强化招生各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招生简章,公示考试成绩和录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使提前单独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有关高校、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推荐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提前单独招生考试人选时,要做到招生计划公开、推荐人选公开、录取名单公开。被高校提前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显要位置张榜公示两周以上。

  四、职教师资招生对象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属的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下属的河南省财经学校、河南省商务学校、河南省工业科技学校、洛阳经济学校、驻马店财经学校等中专应届毕业生。

  盲聋哑残疾生招生对象为具有省残联确认的盲聋哑残疾证的考生,不包括四肢残疾等其它残疾。

  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条件的考生。

  报考提前单独招生院校的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品德优良;符合教育部和国家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更具体要求由招生院校制定。

  五、参加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要按照普通高考报名的有关要求履行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9:00至2013年12月18日17:00,报名办法、信息采集与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相同。仅参加职教师资和盲聋哑残疾生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报名时,只缴报名费和信息采集费,不缴纳考试费。如要兼报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届时还须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的报名。

  职教师资:考生号中的考试类型代码统一为“6”(职教师资),考试科类代码统一为“9”(单独考试)。报名点代码由县区招办分配。

  盲聋哑残疾生:考生号中的考试类型代码统一为“8”(高职班),考试科类代码统一为“9”(单独考试)。报名点代码由县区招办分配。

  高等职业院校:按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报名点代码由县区招办分配。

  招生院校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2014年提前单独招生普通高等院校联系信息表》(见附件)传真至我办,以便工作联系和确认当年在我省提前单独招生的资格。

  六、招生院校负责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七、提前单独招生的考试命题、考试和阅卷工作由学校具体负责。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试卷安全保密工作,严密组织和严肃考风考纪,认真防范和查处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确保考试质量。

  八、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在统一的时间、地点内进行,招生院校不得随意临时增设考点和改变时间。阅卷工作要采取严格的保密和管理措施,防止人为因素干扰,确保阅卷工作公平、公正。

  九、各招生院校的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报经我办批准备案后执行。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综合评定,择优录取。同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参加提前单独招生考试所有考生的成绩和拟录取结果。

  十、各单独招生院校必须于2014年4月25日9:00至4月30日17:00之间,通过“河南省单独招生数据报送系统”将考生成绩库、拟录取考生信息库进行数据上报,逾期不再补报。报送成功后,通过“河南省单独招生数据报送系统”打印“河南省单独招生拟录取考生名册”(正式表)并加盖公章报送我办。

  “河南省单独招生数据报送系统”的访问办法、用户名和密码将在收到招生院校联系信息表后传真给有关院校。

  十一、我办对提前单独招生院校报送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对合格考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将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工作开始前办理。

  十二、所有已被提前单独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十三、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院校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提前单独招生资格:(一)擅自在教育部和其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提前单独招生以外专业和项目进行招生的;(二)擅自变动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的;(三)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四)擅自招收未经省招办审批,达不到录取标准考生的;(五)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考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

  十四、招生院校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附件)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参与舞弊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违规、违纪骗取提前单独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已被提前单独招生院校违规录取的考生,要坚决清退,并取消其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记入考生高考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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