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2013-06-06 来源:高考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问题,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2007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为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建立了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凡在高考中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不要仅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我省的资助政策具体内容包括:①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③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④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生源地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就学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两种形式。考入本省普通公办高校的学生可以选择就学地贷款;考入本省部属高校或民办高校的学生可以选择生源地贷款。⑤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可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国家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予以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⑥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可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学费资助。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高考考入全日制高校的,可申请学费资助。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