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黑龙江专科院校紧缺人才培养招生录取试点通知
各市(行署)、县(市、区)、有关企业总局教育局、招考办,各有关院校:
为加快涉矿涉林等行业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缓解区域产业发展对相关专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关于改革考试招生制度,积极探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模式改革的精神,从2013年起,黑龙江省在部分高职(专科)院校中启动面向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的紧缺人才培养招生录取试点。为做好2014年黑龙江省高职(专科)院校紧缺人才培养招生录取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市(行署)、有关企业总局、县(市、区)教育局、招考办速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有关学校,并大力配合试点院校做好宣传、报名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试点院校要在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大招生宣传力度,落实减免学费政策,拓宽定向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做好本年度工作。
三、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办管理,原则上应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五月底)完成。工作程序主要包含考生申请、院校初审、省招考办复审并办理录取手续三个过程。
1.考生申请。参加2014年高考报名且取得高考资格的考生,可向院校提出入学申请。
2.院校初审。招生院校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为重点,按照招生章程和录取原则,对提交申请的考生进行初审,根据需要也可以对考生进行通用技术、职业倾向和职业潜能等内容的测试,初审合格的考生报省招考办复审。
3.省招考办复审并办理录取手续。省招考办对院校上报的考生进行复审,合格的考生办理录取手续。如考生申请多所院校,由考生确认一所院校后方可办理录取手续。凡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关于印发2013年黑龙江省高职(专科)院校紧缺人才培养招生录取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13〕34号)为准。试点院校招生简章报我厅备案后再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