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黑龙江省高考照顾政策

2014-06-09 来源:

  照顾政策是高校招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人才战略以及“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的重要体现。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需经个人申报、招办审核、上网公示方可享受照顾政策,其中,获得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还须经过全省统一测试并认定。

  我省2014年高考照顾政策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和成绩单册)。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招委会确定的测试项目(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游泳、冰上)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考生。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5分投档;

  2.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普通高中应届考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4.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黑龙江省内或省属高校时按相关政策投档。

  1.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未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或者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投档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俄语语种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侨眷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黑龙江省属高校招生时,对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或者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高校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

  上述照顾政策不适用体育类和艺术类招生。

  其中,“省内院校”即校址在我省境内的所有招生院校;“省属院校”即除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三个部属院校外的其他省内招生院校。“增加分数投档”即按考生文化课成绩加上其应享受的照顾分后的总分投档;“降低分数投档”即在考生所报院校投档分数线下、考生应享受的照顾分数内,按其文化课成绩直接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