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黑龙江调整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考生最多加10分

2015-06-20

  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这标志着我省对包括少数民族、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高考照顾在内的高考加分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决定》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参加高考的,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照顾政策;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参加高考的考生,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并由学校审查录取。

  据了解,这次涉及少数民族和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高考加分照顾政策的调整,是根据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的。按照立法先行,立法与改革政策相统一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了这两部地方性法规。调整后的加分政策为: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经省民委审核确认的户籍在我省的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参加2015年、2016年、2017年高考时,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经省台办审核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和经省侨办审核确认的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