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部分公办学校学费调整标准公布 上涨近三成

2013-08-09 来源:高考网

  昨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公布今秋开学后部分公办学校学费调整标准,涉及面较大的主要是独立举办的公办高职院校和公办高中,学费标准上调幅度分别为25%和35%。

  7月5日,省物价局对我省部分公办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21名听证会代表均表示,同意或原则同意调整方案,同时提出完善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新标准将于今秋开学起执行。

  调整后,部属本科院校和省属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院校、独立举办的高职院校和高专学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本科院校中的专科一般专业按本校本科一般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普通高中收费分为计划生和择校生两类,本次调整仅涉及前者。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高中指令性计划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75元,比去年的500元上涨175元;一般高中指令性计划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70元,比去年的350元上涨120元。择校生和普通高中“三限生”的学费标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同时调整的还有高校住宿费标准。未安装空调的高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对安(增)装空调的高校学生宿舍,在现行住宿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年增加的住宿费标准:单人间480元;双人间240元;4人间120元;5-6人间80元;7-8人间60元。收取上述费用的学生宿舍使用面积不超过27平方米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1.5匹;27平方米以上的,空调制冷量不得小于2匹。学校购置、安装、维修空调及配套设施,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使用空调发生的电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由学生负担。

  省物价局要求,学费标准调整后,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坚决查处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各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为家庭困难学生不辍学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