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全文)

2016-10-12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结合湖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有利于高中学校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等学校科学选拔人才出发,建立符合国家要求、具有湖南特色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引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高中与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坚持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学生,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试标准,统一考试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三、考试对象与类别

  1. 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2. 考试类别

  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

  四、考试科目与内容

  1. 考试科目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合格性考试共14个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下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

  等级性考试共6个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考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特长以及拟报考高校有关要求,在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科目参加考试,确定其中3个科目的成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

  2. 考试内容

  学业水平考试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能力的考查。合格性考试内容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及要求的各科目必修内容;等级性考试内容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及要求的必修和选修内容。

  五、考试方式

  1. 合格性考试

  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个科目合格性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全省统一考试。

  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5个科目合格性考试由省统一制定考试标准和要求,对命题、组考、评卷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物理、化学、生物科目的实验操作测试和外语口语考试,由省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 等级性考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等级性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全省统一考试,与相同科目合格性考试采取“二考合一”的办法实施。试卷由卷Ⅰ和卷Ⅱ两部分组成,卷Ⅰ为合格性考试试题,卷Ⅰ和卷Ⅱ合为等级性考试试题。

  六、考试时间、时量与卷面分值

  学业水平考试每年组织一次(条件成熟时探索实施一年两次考试),开考全部科目。全省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同步进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上旬,每次考试安排四天。具体安排由省教育考试院提前向社会公布。

  合格性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考试时量各为90分钟,卷面分值各为100分;其他合格性考试的时量和计分方式另行规定。等级性考试时量在合格性考试时量的基础上增加60分钟,均为150分钟;卷面分值均为160分,其中卷Ⅰ100分,卷Ⅱ60分。

  七、考试报名与考点设置

  1.报考条件。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报考合格性考试的,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科目课程计划必修内容的学习,修满学分;报考等级性考试的,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科目课程计划必修和选修内容的学习,修满学分。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报考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程序批准后也可报名参加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经批准可报名参加考试。

  2.报考办法。实行网上报名。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组织集体报名;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考生可多次报名参加考试,每个科目可报考2次,每次需选定考试类别及科目。具体报考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3.考点设置。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均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合格性考试与等级性考试考场分设,由省统一随机编排考号。因特殊情况需另设考点的,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八、成绩呈现与使用

  1.成绩呈现

  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达到各科卷面满分的60%为合格,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达到各科卷Ⅰ卷面满分的60%为合格;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5个科目成绩的合格认定,另行规定。内地民族班在籍学生,合格性考试成绩单独划定。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分为五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原则上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共25%。具体比例依据基本教学质量要求和命题情况等确定。

  2.成绩使用

  (1)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2)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均提供给招生高校使用。合格性考试各科目成绩长期有效,等级性考试各科目成绩3年内有效。

  (3)由外省(区、市)转入并已取得我省学籍的学生,若已参加过外省(区、市)学业水平考试,可持转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到我省申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换认定。合格性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审核认定。等级性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定,学生必须根据需要在我省重新参加等级性考试。

  九、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做好有关工作,各级考试招生机构要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考试组织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考试运行机制。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规范考试标准,保证命题质量。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制定我省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考试指导纲要,明确命题原则、命题范围、考试题型、试卷结构、计分办法等,并负责全省统考科目的命题。要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加快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性和专业化水平。

  3.严格考试管理,确保考试安全。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试实施程序,统一阅卷(考核)程序、标准和方式,统一成绩发布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工作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随意增加或压缩课程授课时间。普通高中学校要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供有需要的学生选择学习。普通高中学校要对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查,确保完成必修学分。要加强学生学习生涯规划指导。调整教学组织方式,逐步落实走班教学,满足学生选学需要。加强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教学需要。

  十、其他事项

  1.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2.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2018级的高中学生,其已获得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可认定为该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但不能认定为该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

  3.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