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3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提升高职院校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决定今年继续开展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 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试点工作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牵头、试点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我省单独招生试点的各项工作和操作程序规范有序,严肃认真。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虞国庆任组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彭世东、省教育厅副厅长洪三国和省教育考试院院长肖辉任副组长,高教处、发展规划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及相关院校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试点工作的开展。有关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
各试点院校要成立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招生、教务、纪检监察、后勤、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按照教育部有关精神和我省试点工作部署,开拓思路,勇于创新,稳步推进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透明。
各市、县(区)教育局和招生考试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此项招生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2013年我省将在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九江职业大学、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江西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先锋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共青科技职业学院、鹰潭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工程职业学院、江西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江西城市职业学院、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江西枫林涉外经贸职业学院、江西艺术职业学院、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南昌职业学院、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抚州职业技术学院、上饶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农业工程职业学院、赣西科技职业学院、江西太阳能科技职业学院、江西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科技学院(高职教育)、江西服装学院(高职教育)、南昌理工学院(高职教育)和南昌工学院(高职教育)等50所高校进行试点工作。
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和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本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其他高职院校控制在15%以内。高校结合自身办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计划,并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对外公布。
单独招生计划纳入试点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四、招生对象
符合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办理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三校生”考试)报名手续的考生。
未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可在户籍所在县(区)招考办办理补报手续。
五、招生方案
试点院校单独招生方案,由试点院校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办学特色和专业类型自行研究确定,并于4月8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公布实施,且不得擅自更改。
六、报名、考核工作步骤
(一)报名
1、报名时间:4月9-15日,逾期不再办理。
2、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形式。
网上报名实行招生院校独立网上报名的方式。各院校在学校网站公布本校的报名办法,考生登陆院校网站查询并进行报名。报名时,考生必须准确地填写姓名、普通高考考生号、身份证号、专业志愿及院校要求的相关信息。并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其中一所院校。
(二)资格审核
1、审核时间:4月15日前。
2、审核办法:试点院校负责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初审。然后将初审通过的报名考生信息(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等)按DBF文件格式进行汇总,于4月16-17日报省教育考试院进行信息比对审核(联系人:杨晓鹏;电话:0791-86765556)。
3、公布通过审核考生名单:已报名考生于4月18日登陆报考院校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可以参加试点院校组织的文化考试和综合技能测试。
4、考生报名现场确认、缴费、看考场:拟参加试点院校文化考试和综合技能测试的考生于4月19-20日到报考院校确认、缴费和查看考场。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和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三)考核
试点工作遵循院校自主、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以选拔适合高职教育、适合高职专业学习的考生为改革目标。采取结合“文化考试+综合技能测试”的考核方式。
1、考核时间:4月21日。
2、考核地点:由试点院校确定并于考生报名确认时通知考生。
3、考核内容:试点院校自主组织建立考核专家信息库,由专家根据各单独招生专业特点设计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考核内容应该包括文化考试和综合技能测试。其中,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涉及外语类专业试点院校将组织外语水平加试。综合技能测试由试点院校根据招生专业、考生类别等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七、录取
(一)录取原则。试点院校根据考生成绩自行划定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和综合技能测试要求,按各专业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二)优惠政策。考生录取优惠政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相关优惠加分政策。
(三)录取步骤。
1、4月26日,试点院校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2、4月27日起,试点院校分别在学校网站进行网上公示。
3、被试点院校拟录取考生须于院校公布的确认录取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学校办理录取确认手续。逾期不确认者,视为放弃录取。
4、 5月2-3日,试点院校持拟录取考生的成绩库、拟录取库到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录取手续。
5、 5月4日,试点院校分别在院校网站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并同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四)录取说明
1、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
2、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得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八、工作纪律
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措施,尤其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务考场管理,试点工作全过程要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九、其他
试点院校于5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分别上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高教处和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