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4-04-29 来源:

  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省属各普通高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教育考试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管理,推进改革,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高考环境综合治理,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确保高校招生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一、加强招生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高校使用预留计划,必须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事先向社会公布使用办法。严禁高校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严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有关高校超计划录取、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的考生进行投档。各高校要规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的测试管理,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考核办法,严格组织实施,强化过程监督。各高校要加强对本校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高校驻各地招生宣传组(人员)向考生或家长承诺照顾录取、签订预录取协议、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各高校要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

  二、强化考试安全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

  各市、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健全高考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高度重视考试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采取灵活多样和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身份验证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进一步强化招生考试委员会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将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与日常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严厉打击有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及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三、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2014年要重点强化对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各设区市招考办(考试院)、省属高校须于2014年9月中旬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省教育考试院将于2014年9月底前向教育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以考生为本,着力解决考生和社会关心、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广大考生的能力。各地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的工作预案,做好对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和疫病的应急防范工作;考试期间,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相关政策的内容,解疑释惑,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继续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传、咨询;要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适时发布招生预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

  五、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监督监察,严格落实高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等违规录取的考生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