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江西省201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的公告

2015-06-20

  一、招录培养范围和条件

  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并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符合公安院校招生条件和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条件,200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201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招录培养计划

  招录培养计划共16名,分别为:

  (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7名:

  1、国内安全保卫专业4名,分别为男性理科毕业生2名,男性文科毕业生2名;

  2、公安情报学专业(反恐怖方向)3名,分别为男性理科毕业生1名,男性文科毕业生1名,女性理科毕业生1名。

  (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3名:侦查学专业(技术侦察方向)3名,全部招收男性理科毕业生。

  (三)新疆警察学院6名: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6名,分别为男性理科毕业生3名,男性文科毕业生3名。

  报考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的考生,须符合公安院校招生条件和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条件。其中: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定向专业的,高考成绩须达到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报考新疆警察学院的高考成绩须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线。

  三、招录步骤

  (一)体能测试。高考成绩达到相应层次录取控制线的考生,6月25至26日,在南昌市八一中学(南昌市三经路41号)参加公安院校录取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合格的基础上,同步参加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后)执行。测评合格的考生现场自愿报名参加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体检,或在6月27日12时前电话自愿报名参加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体检。报名电话:0791-87288066。测评合格的考生名单6月26日晚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门户网站公布。

  (二)体检。报名体检成功的考生,按照定向专业招录培养要求,依据考生的性别、科目(文科、理科)和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体检考生名单。入围考生名单和体检事项6月27日晚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门户网站公布。体检于6月28日举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后)执行。体检需空腹。体检费用考生自理,约300余元。体检合格的考生名单6月28日晚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填报志愿。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体检合格的考生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6月29日17时前网上填报高考志愿,参加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17时后填报志愿的为无效志愿,填报志愿咨询电话:0791-87288057。

  (四)考试。志愿填报成功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1:2的比例,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入围参加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人员。入围考生名单6月30日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门户网站公布。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考试时间为7月1日,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地点待定。面试时间为7月2日,采取公务员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地点待定。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70%和30%的比例合成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

  (五)政审。政审在投档前进行,政审要求和程序按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察和公安院校招生政审有关规定执行。政审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六)录取。政审合格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1:1的比例,按照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投档,在相关院校审档无异议后予以录取。如有考生审档不合格,按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顺序递补。录取工作在提前批进行,本科一批开始前结束。

  四、培养与就业

  考生录取后,与省公安厅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学生入校后,按照院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和管理。考入新疆警察学院维语方向的学生待遇以及所需委托培养经费,参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标准和管理方式执行。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关学位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要求的,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单位依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全省各地公安工作需求确定。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有关情况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附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附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附3:《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