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江西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6-05-17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省属各普通高校: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各高校要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视察时提出的新希望和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目标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全省教育工作大局,在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中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抓队伍,严管理,促改革,夯基础,强服务,按照“部署要早、管理要严、落实要细、服务要优”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依法治考从严治招,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

  各市、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健全高考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职责,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不留工作盲点死角,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针对考风考纪薄弱地区,要采取约谈、加强巡视、派人进驻考点等方式,切实加强考风考纪监督,规范考试秩序,纠正违规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和警示教育,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招生考试委员会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作用,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将考前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与日常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等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标准化考点各类设备正常运行,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进一步加强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等招生专项计划考生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

  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录取机制

  严格执行《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赣招委字〔2015〕6号)。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平稳推进二、三本合并改革,进一步扩大平行志愿实施范围,组织实施好本、专科分段志愿填报。

  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学〔2016〕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2016年的自主招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以及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等招生工作。

  开展提前单独招生的本省高职院校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划字〔2015〕52号)、《江西省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实施办法》(赣考院普〔2016〕4号)要求,认真做好单招的报名、考试、拟录名单公示、录取结果确认等环节工作。

  四、强化监督规范管理

  各地和高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

  各地和高校要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暂停或取消学校该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优化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各地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认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各地和高校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

  附件:江西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