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7-05-12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高校、独立(民办)学院:

  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稳中求进,注重内涵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高校招生考试安全稳定

  要全面加强高考工作组织领导,继续深入实施“一把手”工程,切实发挥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作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招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职责,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要继续从严整肃考风考纪。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招生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采取多种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替考。要进一步健全诚信制度,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中相关涉考条款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场规则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大力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进一步完善落实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国家、地方、高校三个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的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考生资格认定等相关政策措施,并会同公安、统计等部门,优化资格审核程序,为考生提供更加简便、有效的报考服务。省内有关高校要充分考虑农村学生特点及相关地区基础教育实际,简化招录程序,探索适合农村学生的招生办法,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完善我省外省籍考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异地参加高考报名有关政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力度,严肃查处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

  三、全面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吉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吉政发[2016]14号)要求,省内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在上海市、浙江省招生计划安排、招录政策衔接等工作。

  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第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扩大录取比例,切实加强对考试、阅卷、测评、公示、录取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平稳顺利。

  四、进一步强化招生工作规范管理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农村专项资格等审核,确保政策精准落地。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各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考信息安全工作,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加强对重要设备、高考报名系统、志愿填报系统、录取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进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的技术措施,加强对重要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测和监控,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切实做好考试数据备份,提高系统和数据恢复能力。

  严防信息数据泄露。要切实加强考生报名系统、志愿填报系统密码保管、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防止考生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要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数据信息泄露。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以谋取非法利益。

  六、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要主动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请各级招委会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的有关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

  附件:吉林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