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6〕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规律,按照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深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系统推进教育考试评价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全面提高科学选才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改革目标。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到2024年,初步建立起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考试类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和选择性考试(也称等级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考)。合格考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考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2.考试科目。合格考科目覆盖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14门科目。选择考设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其中,物理、历史为首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为再选科目。
3.考试对象。合格考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选择考对象为符合教育部和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4.考试内容。以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考范围为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选择考范围为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
5.考试组织。合格考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编排考场、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报告成绩;信息技术及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报告成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科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统一制定考试要求,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选择考所有科目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编排考场、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报告成绩。
6.考试安排。合格考每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上下学期末。其中,历史、地理、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学(含实验操作)在高一下学期末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思想政治、物理(含实验操作)、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在高二上学期末考试;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课程计划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选择考每年组织1次,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
7.成绩呈现。合格考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合格考成绩永久有效。选择考首选科目以原始成绩呈现,再选科目按照“等比例转换办法”以等级转换分呈现,选择考成绩高考当年有效。
(二)健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完善评价内容。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内容。
2.规范评价程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依托网络平台进行管理,建立客观、真实、准确记录信息的监督机制。高中学校具体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遴选、公示、审核后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确保材料真实可用。
3.强化评价使用。高中学校要基于综合素质写实记录,加强对学生成长过程指导。普通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自身办学特色,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作为招生录取重要参考。
(三)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改革。
从2024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依据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
1.考试科目。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3门,不分文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由考生在首选科目物理、历史2门中选择1门,在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中选择2门,共计3门。
2.考试安排。语文、数学、外语考试在每年6月份全国统一考试时进行。条件成熟时,外语提供2次考试机会。
3.成绩构成。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其中,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选择考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按照“等比例转换办法”以等级转换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
研究建立再选科目保障机制。当再选科目中某科目考试人数少于保障基数时,启动保障机制,以保障基数计算等级转换分,保障基数依据国家人才宏观需求等因素确定。
4.选考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从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6门选择考科目中,分专业(类)科学合理提出考生报考专业(类)的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5.录取方式。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按照物理、历史两个类别,分列招生计划、分开划线、分开投档录取。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填报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具体志愿填报和录取办法高考当年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
积极推进高职分类考试改革,逐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依据国家高考有关规定进行命题、考试,形成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制度。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为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和高职对口考试招生两类。高职单独考试招生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外语)全省统一组织,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院校自主实施。高职对口考试招生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全省统一组织。普通高中毕业生只允许选报高职单独考试招生;中职毕业生可以在高职对口考试招生和高职单独考试招生中任选其中一项报考。
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统一划定职业技能测试资格线,成绩达到资格线的考生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招生院校依据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录取。高职对口考试招生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填报志愿、投档录取等工作。
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在学籍注册、收费、学生管理、毕业待遇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省高考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高考综合改革工作。宣传、网信、编制、保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改革招生管理模式,提高人才选拔和培养质量。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抓好教育教学、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指导等工作。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建设投入保障长效机制,为高考综合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全力保障高考综合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全面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深入实施高中普及攻坚计划,加快解决“大班额”和超大规模学校问题。统筹编制配置和教师资源调配,切实加强高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高考综合改革需要。加强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和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建设,优化高中教育资源配置,强化教学组织管理。要做好学生发展指导,制定出台学生发展指导意见,指导高中学校全面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高标准建设标准化考点和命题基地。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参与命题和考务工作的激励机制,提升高考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强化考试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诚信考试招生体系,加强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考试招生的诚信失范行为。健全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加强考务管理,整治考风考纪,提高考试招生法治化水平,全力保障考试安全。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健全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实施过程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类学校要加强对高考综合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培训,让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高考综合改革,给考生和社会以明确的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夯实改革基础。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高考综合改革平稳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