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关于见义勇为人员普通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3号)精神,近日,省招考委决定从2013年高考起,对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特指见义勇为人员婚生子女)普通高考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照顾。其中,获得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获得市级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报考辽宁省属及以下高校,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综治办)负责审查考生资格。符合条件的相关考生须于5月22日至23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获奖人员奖励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家庭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区(县、市)综治办申报。由市、区(县、市)综治办逐级审核后报省综治办进行复核汇总形成名单(含姓名、考生号),由省综治办将考生名单送省招考办办理照顾录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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