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全国统考)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全国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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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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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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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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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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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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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高职 □ 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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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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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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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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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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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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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招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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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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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海市提前批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有男女生比例2:1外,其他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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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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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并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我院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属于上海市高校招生录取中的提前批录取专业,在上海市招生有体检、面试等特殊专业招生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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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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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的录取程序:
1.各省级高招办按我院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院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其中平行填报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05%以内;非平行填报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20%以内。
2. 按照各省级高招办已公布的我院本年度安排该省专业招生计划数,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布的投档比例,我院先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00%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对达到我院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三)我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口试成绩须Cˉ级以上(含本等级);英语专业英语口试成绩Bˉ级以上(含本等级)。
(四)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录取批次高考成绩同分条件下,各专业录取原则如下:在沪招生录取文科按照语文高考成绩排序依次录取,录取理科按照数学高考成绩排序依次录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区分考生填报文科或者理科,一律以英语高考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五)考生获得的省级招生录取政策性加分,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若加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入总分),根据考生所在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加分规定执行。除我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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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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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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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费标准: 特殊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高职教育每生每学年7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二)住宿费标准:住宿费1200元/学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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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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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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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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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名称:上海政法学院。
(二)证书种类:修学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或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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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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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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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9225065,021-39225177,021-39225175,
传真:021-39225178;联系部门:院招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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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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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9225160,021-39225153;联系部门:院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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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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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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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并且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我院采取奖、助、勤、减、补、贷的方式帮困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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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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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报考我院在沪提前批招生的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的考生须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凡是报考我院在提前批招生的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上海市一般本科最低投档资格线上的,须于2010年6月29日8:30—16:00参加我院组织的体检、面试,体检面试地点:本院主教学楼A座;我院不再单独发体检、面试通知书;凡不参加我院组织的体检、面试的,视为放弃该专业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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