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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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全称 |
上海音乐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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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址 |
校本部: 上海 市 徐汇 区 汾阳 路 2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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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次 |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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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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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
公共事业管理(艺术管理)专业17名;音乐科技与艺术专业20名;艺术类专业招生人数为全国统招计划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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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
限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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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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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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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录取规则 |
1、秋季集中录取阶段,我院将根据各省(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投档考生人数进行录取[省(市)高招办提供的投档比例范围内(投档比例:上海地区不超过105%,其他地区不超过120%),根据生源情况,确定院校的投档分数线]。进档考生所填专业顺序,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当考生所填的专业均不能满足,但本人志愿表上注明愿意调剂,且符合相关调剂专业的要求,我院将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中(不再征求考生意见),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虽愿意调剂但分数偏低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艺术类专业均需本院校考专业合格。 4、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详见本院艺术类招生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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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
住宿费标准 |
上海生源(除郊区以外)一律走读,外地生源安排住宿。每生每学年15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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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学校名称 |
上海音乐学院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上海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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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联系电话 |
招生办公室:021-64376411,64315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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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投诉电话 |
纪律委员会办公室:021-64317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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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网址 |
http://jwc.shcmusic.edu.cn/Html/zhaoshengbangongshi/bkszs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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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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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须知 |
公共事业管理(艺术管理)专业一年级课程在复旦大学杨浦校区就读,二年级起回本院就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