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公司2016年在福建省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的公告
根据民航发展需要,经国家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同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航)招飞中心受中国民航大学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的委托,在福建省2016届高中毕业生(含往届生)中分别招收15名(皆为理科)和20名(理科15人,文科5人)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制本科4年。生源性质属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委培学生(公费),毕业后将被分配到南航各分、子公司飞行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参加2016年福建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男性高中毕业生(文史类、理工类兼收),外语限考英语。
(二)招生条件
1、符合2016年高考报名条件。
2、年龄十六至二十周岁(截至1996年8月31日);未婚。
3、身高:168厘米以上;左右眼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3(环形C字表,约相当于E字表的4.6);体重符合民航招收空勤学生体重标准;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无HBsAg阳性等体检要求。
4、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和背景调查要求。
(三)招生安排
报考民航大学飞行技术专业考生的招飞选拔程序为:报名推荐→预选初检→体检鉴定→背景调查→文化考试(即高考)→考后体检复查→录取→入校身体复查。招飞工作严格按照民航局颁发的《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执行,由南航招飞中心组织实施。
1、报名推荐
2015年12月05日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在所在中学报名,学校审核推荐并填写《报考飞行学院学生名册》,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名册汇总到各市招生办及南航招飞中心。各校请提供一名负责老师的联系方式。
2、预选初检和体检鉴定
A、南方航空公司招飞中心将在省内多个地市设置预选初检点。报名的同学须持《南方航空公司招飞学生初检报名表》(见附件3)参检。预选初检和体检的具体安排将通过省招考部门另行通知,并在南航招飞网(http://job.csair.com)上发布。(报名人数较多的学校,南航将考虑派遣体检人员直接前往学校进行预选初检。详情请见附件2)
B、请各学校组织学生按时参加预选初检。
C.预选初检合格的学生,统一参加体检鉴定。体检鉴定包括体检、复检和录入飞行院校后的复查。
D.体检时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和2张证件照片。除辅助检查费用(抽血、验尿等)外,其它体检费用全部由南航负责。
3、体检后对合格的学生进行背景调查。
(四)高考和录取
1、飞行技术专业,属提前批录取,体检、背景调查合格的学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必须在提前批第一志愿栏填报,若未被录取亦不会对其他志愿产生任何影响。
2、录取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政策精神,根据南航在福建省计划招飞人数,从符合招飞条件的考生中,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顺次录取,且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民航局确定的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2015年最低控制分数线:高考总分:二本线下调5%、英语:95分)。
3、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条件或舞弊造假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4、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习、身体、技术等原因停飞者,可转入所在院校二专业(本科)继续完成大学学业,但南航不负责毕业分配。
联系人:陈振坚王宇
咨询电话:020-86123442
传真电话:020-86123442020-86631175
电子邮箱:zhaofei@csair.com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278号南航招飞中心;邮编:501406
南航招飞网址:http://job.csair.com
附件
:1、报考飞行技术学生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2、报考南方航空公司飞行学生名册(略)
3、南方航空公司招飞学生初检报名表(略)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招飞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附件1:
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1、身高不应低于168厘米。
2、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注:BMI=体重(kg)/(身高)2
3、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不应有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4、不应有精神障碍、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5、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7、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8、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9、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血压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10、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11、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2、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如:肺结核
13、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14、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5、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16、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不应有嗅觉和听力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