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航招飞工作的通知

2017-03-14

  民航综发〔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有关招飞院校:

  为加强民航招飞工作管理,促进民航招飞公平公正公开,现就进一步规范民航招飞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公开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相关要求,保障参加飞行技术专业选拔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机会公平,统一管理飞行技术专业考生高考前的选拔工作,自2017年起正式启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招飞系统)。考生须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登录招飞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gkzt/mhzf),进行信息查询、考生注册、填报招飞志愿组合以及参加预选初检、招飞体检鉴定(含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下同)、民用航空背景调查、招飞志愿确认等高考前选拔工作。

  考生通过招飞系统确认的“有效招飞志愿”,将作为考生填报飞行技术专业高考志愿的依据。考生所报院校不在“有效招飞志愿”范围内的,将视为无效志愿,招飞院校不予录取。

  根据民航招飞工作流程,对志愿报考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招飞系统于高考前一年10月15日开通考生注册功能,高考当年5月31日停止信息更新录入。各地区开始招飞宣传动员时间一般不得早于高考前一年9月15日,也不应晚于高考前一年11月15日。

  二、明确招飞主体

  目前,经教育部批准可开展招飞工作的招飞院校包括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民航大学、滨州学院、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南昌航空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安阳工学院、烟台南山学院等11所院校。

  按照“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领导,有关省级招办统一组织,招飞院校负责实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招飞院校在招飞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需要,中国国际航空、东方航空和南方航空等三家公司持招飞院校出具的授权委托函,可在已安排有招飞任务的省份(不再新增)进行本单位的招飞宣传动员、预选初检、招飞体检鉴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等工作,相关宣传材料对外公布前须征得招飞院校认可。招飞院校逐年减少对上述航空公司授权委托的省份数量,从2020年起停止授权委托。

  三、规范招飞录取

  各地招生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关于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相关要求,从2017年起须根据考生高考志愿开展录取工作。

  为适应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形势要求,保证招飞生源质量,对划定民航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段改革如下:

  1.2017年至2019年,除提前批次录取外,其他本科录取不再划分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当地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执行,其他省份仍由民航局划定。各地民航招飞英语单科成绩要求按当地当年英语单科总分的60%(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执行。

  2.自2020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当地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执行。各地民航招飞英语单科成绩要求由各招飞院校自行确定,并在招飞院校的招飞简章和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请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将本通知以适当方式告知考生。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