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外省市高校录取的上海市生源办理农转非证明手续的通知
为了方便、快捷地做好被外省市高校录取的上海市生源办理农转非工作,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校新生和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4〕323号),经研究决定,2010年上海市考生被外省市高校录取后办理农转非证明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办理对象:被外省市高校录取的上海市生源新生
二、办理地点:(大沽路100号3321室,人民广场西南侧,靠近黄陂北路)
三、办理时须出具以下材料:
1.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2.本人《居民户口簿》;
3.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时间:
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每周星期二、四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联系人:丁老师 毛老师
联系电话:23116739、23116818
请相关新生按照以上时间、地点办理。办理时到大厅前台出示身份证并登记后至3321室。
注:被上海高校录取的本市生源农转非证明手续仍在各高校办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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