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名称禁冠“中国”名
昨天,上海市教委转发教育部相关文件,并发布《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称: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应当按照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和办学内容,以及确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改变课程、课时和内容。
根据昨天市教委转发的教育部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三年的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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