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全面启动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下发《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宁教高〔2017〕139号),全面部署“十三五”期间符合评估条件的地方高校参加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审核评估”)。通过本轮审核评估,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精神,有利于促进我区地方高校坚持内涵式发展,引导学校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自我改进,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区属本科高校审核评估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委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实施,在征求各高校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有关高校办学情况、上一轮接受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时间等因素,确定2018年—2020年期间,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宁夏师范学院和宁夏理工学院4所本科高校分别接受审核评估。同时要求参加审核评估的高校制定完善学校评估工作方案,成立或明确相关评估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积极推进审核评估工作,努力将审核评估与学校日常工作紧密结合,作为学校落实本科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推进转型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争创一流的重要基础工作抓实抓好。
为做好审核评估各项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本科教学工作实际,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实施方案》就评估“五个”原则、评估对象、条件及时间、评估内容及重点、评估组织与实施、评估程序、结果使用与评估监督等六个方面做了重点安排,并结合我区高等教育教学发展现状补充了“激励教师教学投入的措施与效果、自治区十三五重点专业建设情况、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等3项审核要点,形成《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内容》。
审核评估自2014年起启动实施,按照教育部要求,凡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区属普通本科高校均须参加审核评估,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也须参加审核评估。
目前,我国高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审核评估三种模式,合格评估属于认证模式评估,重点是看是否达到基本标准;水平评估属于选优模式评估,主要看被评估对象处于什么水平;审核评估主要看被评估对象是否达到自身设定的目标,国家不设统一评估标准,审核结论不分等级,形成写实性审核报告,旨在推进学校人才培养多样化,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
据悉,北方民族大学作为国家民委直属高校将于2017年10月接受教育部评估,是我区第一所接受审核评估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