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做好2008年高职(专科)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1号)要求,为做好我区高职(专科)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的院校和分专业计划
在我区高职(专科)批有缺额计划且提出补录申请的院校。计划范围:包括尚未完成的计划、已被录取的考生因不报到产生的缺额计划及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教育部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调入至我区参加补录的计划。
二、补录对象
分数达到我区高职(专科)录取资格分数线260分以上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已被录取不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补录。
三、补录办法及时间安排
1.各院校须于9月15日18:30时前将销档考生信息库(见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zb64@nxu.edu.cn,同时须将销档考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补录申请及参加补录的分专业计划加盖招办公章后传真至0951-6043519,6032054,6028375。逾期计划不予公布。
2.9月18日,我院将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信息网、宁夏教育电视台、新消息报等媒体公布补录计划。
3.9月18日至20日,符合补录条件考生持准考证到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填报补录志愿,补录志愿设第一志愿和3个参考志愿,考生填报某院校即表示该校专业服从,不设院校服从志愿。
4.9月20日20:00时前,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网上录入考生志愿信息,用户名和密码与本科补报时相同(网址另行通知)。
5.9月22日-25日,各院校进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补录按缺额计划的100%投档。
四、补录要求
1.注销未报到新生电子档案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考生是否能在教育部学籍系统注册,各校应以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做好这项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误产生遗留问题。若由此产生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
2.补录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招生领导小组应继续加强领导,学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严格按向社会公布并承诺的办法和规定操作,确保补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县(市、区)考试考试中心要作好宣传、组织和服务工作,尤其要认真核对考生志愿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补录工作仍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办事,严禁乱收费,凡未经统一补录而擅自招收的考生,我院一律不予认可,相关信息不予上报注册。
宁夏教育考试院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1号)要求,为做好我区高职(专科)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的院校和分专业计划
在我区高职(专科)批有缺额计划且提出补录申请的院校。计划范围:包括尚未完成的计划、已被录取的考生因不报到产生的缺额计划及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教育部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调入至我区参加补录的计划。
二、补录对象
分数达到我区高职(专科)录取资格分数线260分以上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已被录取不报到的考生不得参加补录。
三、补录办法及时间安排
1.各院校须于9月15日18:30时前将销档考生信息库(见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zb64@nxu.edu.cn,同时须将销档考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补录申请及参加补录的分专业计划加盖招办公章后传真至0951-6043519,6032054,6028375。逾期计划不予公布。
2.9月18日,我院将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信息网、宁夏教育电视台、新消息报等媒体公布补录计划。
3.9月18日至20日,符合补录条件考生持准考证到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填报补录志愿,补录志愿设第一志愿和3个参考志愿,考生填报某院校即表示该校专业服从,不设院校服从志愿。
4.9月20日20:00时前,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网上录入考生志愿信息,用户名和密码与本科补报时相同(网址另行通知)。
5.9月22日-25日,各院校进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补录按缺额计划的100%投档。
四、补录要求
1.注销未报到新生电子档案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考生是否能在教育部学籍系统注册,各校应以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做好这项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误产生遗留问题。若由此产生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
2.补录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招生领导小组应继续加强领导,学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严格按向社会公布并承诺的办法和规定操作,确保补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县(市、区)考试考试中心要作好宣传、组织和服务工作,尤其要认真核对考生志愿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补录工作仍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办事,严禁乱收费,凡未经统一补录而擅自招收的考生,我院一律不予认可,相关信息不予上报注册。
宁夏教育考试院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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