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试行)

2015-05-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依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任务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促进公平公正,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体现积极稳妥,从紧从严,有序衔接,平稳推进,确保实现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

  二、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坚持有利于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原则上调整后应保持少数民族高考录取比例不降低,与少数民族人口自然比例基本持平;坚持有利于加快我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贫困地区人口整体素质、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充分考虑我区山川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原则上调整后应保持山区考生高考录取比例相对稳定;坚持有利于自治区生态移民工程推进,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妥善解决移民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问题。

  三、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5项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和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报名参加我区普通高考,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从10分调整为5分。

  (二)保留6项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1、保留“烈士子女”、“回族”、“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提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其中“烈士子女”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军人烈士子女”以省军区政治部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回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自治区民委(宗教局)负责抽查复审;“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以立功证书原件和立功所在单位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2、保留“除回族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提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其中“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凡有民族成分变更轨迹的,以当地宗教局审核结果为准,自治区民委(宗教局)负责抽查复审;“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以自治区侨办(台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部队颁发的退役证明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自主就业证明原件为审核依据。

  (三)保留和完善1项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保留“山区”地方扶持性加分项目,对“山区”生源范围做进一步明晰。具体表述为:

  1、具有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和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以下简称“山区”)户籍和高中学籍,且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在山区学校完成(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的山区汉族考生、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山区回族考生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其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分、20分、30分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行政区划调整后原隶属上述山区县(区)的“喊叫水”、“兴仁”、“徐套”和“蒿川”四个乡(镇)户籍的学生,报名参加高考可参照“山区”加分政策执行。

  3、凡户籍已经从山区迁入川区县(市、区)的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从本人及其监护人搬迁到川区当年5月31日计算,六年内(含当年)报名参加高考的,可参照“山区”加分政策执行。六年后,不再享有山区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其中,移民子女考生身份及搬迁时间的认定,以迁入县(市、区)扶贫(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搬迁移民电子花名册出具的证明为准。

  4、从2015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银川一中民族班和吴忠中学民族班的山区户籍学生,不再享有山区高考加分资格。

  上述“山区考生”范围的规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报名参加2015年高考的“山区考生”身份认定,仍按自治区原规定执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一项分值,所有加分项目分值不得累加。

  四、严格管理,确保高考加分政策执行到位

  (一)加强加分考生资格的联合审核

  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报名和加分资格审查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将报名和加分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人。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由地方招生工作委员会牵头、教育部门审核学籍、公安部门审核户籍、民族(宗教)部门审核民族身份、扶贫(移民)部门审核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身份等相关职能部门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分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严防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套利行为发生。扶贫(移民)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花名册对移民子女考生身份、搬迁时间如实出具相关证明,严防违规变更考生身份、搬迁时间的造假套利行为发生。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的管理,严防学籍造假。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加强对高考加分政策执行的全过程管理,使之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切实做好申请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从制度、程序、操作等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二)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力度。对符合自治区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条件的考生,均须经过市、县(区)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生所在班级、学校、县(市、区)级教育考试中心、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四级公示。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和“自治区内政策性移民子女考生”加分资格信息须在考生所在班级、学校、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进行三级公示;“烈士子女”和“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以及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迹者”加分资格信息,须在考生所在班级、学校、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四级公示;“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须在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二级公示;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全国“奥林匹克竞赛决赛获奖者”、“科技类竞赛获奖者”、“重大体育比赛获奖者”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须在所在班级、学校、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教育部高考阳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就读高中、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当年度报名高考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和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获取高考加分资格。

  (三)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网络(邮箱)、电话、举报箱、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高考加分资格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录取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四)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辖区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高考报名加分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在报名和享受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旨在严格规范招生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引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公正,提高人才选拔水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我区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的宣传、解读以及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方式,使我区高中学校的校长、班主任、高中阶段在校生和今后将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及家长及时正确理解我区高考加分政策的调整变化,确保高考加分政策调整工作平稳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