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05-28

  宁教学〔2015〕107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招生管理工作的认识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事关考生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高校要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招生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把健全和落实招生管理制度作为依法治校、促进教育综合改革、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要严党性、守规矩,认真执行国家考试招生政策规定,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招生计划管理,规范招生录取程序,诚信开展招生宣传,确保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各高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区、市)生源等情况认真研判,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统筹与调整。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三、规范考试招生宣传

  (一)坚持“六不准”。各高校对招生宣传工作要进行归口管理,并探索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要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在招生政策宣传、咨询过程中要坚持“六不准”,即: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通过“进修班””、“预科班”等变相宣传招收超前生,向社会和学生作“先上车后买票”的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校、考生及家长索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开展宣传工作、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自主招生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宣传组织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生源应考;不得通过混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方式进行欺诈宣传招生。

  (二)规范招生章程。高校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对社会的公开承诺,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招生章程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应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各专业招生人数及相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学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四、完善招生选拔机制

  各高校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完善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及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聘请社会监督员,通过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要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要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招生录取通知书要有考生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录取学校、录取专业、照片、报到日期等关键信息。

  五、实施阳光招生

  (一)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和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录取。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考生能够及时了解和查询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二)规范特殊类别招生管理。各高校要重点加强对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军事、公安、艺术、体育、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以及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五年制高职、普通专升本等特殊类型的考试招生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或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要对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全部进行公示,做到条件明确、程序透明、选拔规范、录取公正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健全招生信访工作制度。各高校要及时公布本单位负责招生信访咨询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信息畅通。要落实好信访责任,积极回应考生咨询,认真受理,及时反馈,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六、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管理

  各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经教育部设立批准,要在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说明。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与该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招生。

  七、严格新生入学管理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电子注册制度,把好入学关。一要健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机制。对不符合入学资格的,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处理,对在招生考试和体检中作弊、冒名顶替入学、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录取等情况的考生,要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二要明确新生复查内容。高校新生复查一般包括:考试报名信息、志愿填报信息、身体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及成绩、录取资格等各环节信息的真实性,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结果的客观准确性。三要认真核对考生的各项信息。要将新生本人、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纸质档案照片等逐一对照核查。四要做好审查资料的存档工作。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各环节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审查过程及结果记录,有关资料特别是有审查人签字的纸质资料必须存档并严格保管,以备查验。

  各高校要加强对学生入学后的管理。不得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校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等定向就业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八、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各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强招生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招生责任追究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视情况核减直至停止该校下年度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