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明确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报考条件

2015-12-07

  宁夏招生工作委员会12月4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

  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学校承担。报考条件如下:

  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8个县(区)户籍,考生须具有上述区域连续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以上户籍和上述区域高中学校(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方具备报考国家专项计划资格。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简称“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报考条件如下:

  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9个县(区)农村户籍,考生须具有上述区域连续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以上农村户籍和上述区域高中学校(含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方具备报考高校专项计划资格。

  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星海镇、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10个县(市、区、镇)农村户籍,考生须具有上述区域连续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以上农村户籍和上述区域高中学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方具备报考高校专项计划资格。

  自治区区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专项计划”)由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承担。报考条件如下:

  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区农村户籍,考生须具有我区连续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以上农村户籍和我区高中学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考生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考生,方具备报考地方专项计划资格。

  上述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实行,此前与此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