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实施办法

2016-06-03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2016]4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复核和仲裁。成绩复核工作在自治区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评卷工作组和仲裁组学科专家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题卡)、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内容。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评卷教师对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不属复查范围。

  第五条 考生本人可以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至6月25日18∶00之前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成绩通知单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填写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单(见附件1)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区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专人汇总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并在6月25日18∶00之前向宁夏教育考试院报送汇总表(见附件2)

  第六条 宁夏教育考试院在受理考生的复核申请后,应根据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书面回复考生成绩复核结果。

  第七条 考生对复核结果存有质疑的,可在6月26日18∶00前申请再次复核。宁夏教育考试院受理之后组织仲裁组进行再次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八条 仲裁组的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仲裁组对再次复核做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宁夏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第九条 考生申请复核后,最终认定结论确需变更成绩的,由仲裁组集体签字确认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