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宁夏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
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和地方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学校承担。申请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
2.本人具有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8个县(区)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以上截止日期均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
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称“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申请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
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星海镇、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19个县(市、区、镇)的农村户籍,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农村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以上截止日期均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
三、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
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专项计划”)由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承担。申请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符合我区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不含限报),且已经履行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手续;
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区农村户籍,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农村户籍;
3.本人具有我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以上截止日期均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
上述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执行。作为过渡政策,对2017年、2018年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仍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和考生报考条件的通知》(宁招委[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市、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的政策规定,建立教育、公安等部门联合审核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严把考生资格审核关,“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考生户籍、学籍以及实际就读信息真实准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解疑释惑,让广大考生充分了解专项计划招生的相关政策内容,鼓励优秀学生踊跃报考。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依据本地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审查结论,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对本县(市、区)符合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进行准确标识,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及就读年限、农村应往届、农村户籍等基础信息真实可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所辖高中学校要及时公示专项计划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学籍、所在学校、班级、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等相关信息。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申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高中学校的管理,对于违规为学生空挂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材料的高中学校,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对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党纪党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地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本辖区各高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