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

2016-10-1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生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四)户籍和学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下同),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3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须提供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证书或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或考生高中阶段在区外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须提供高中阶段实际就读学校出具的完整的学习经历证明),且考生本人必须在外出就读前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外出就读备案登记手续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第7款执行;

  3.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1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宁夏小学、初中和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4.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5.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或按宁党发[2009]47号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考生本人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部队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6.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宁夏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3年,并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5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7.考生在宁夏有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不符合上述第1至6款规定的,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第三条 自治区引进的参与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以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修订稿)》(宁招委[2016]21号)执行。中央驻宁企业外派来宁高层管理人员随迁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备案登记手续按照《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夏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五条 非宁夏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号)执行。其中第八条调整为“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流动人口子女,可在本自治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除第一批录取以外的本科院校或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第六条 上述规定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七条 对2016年7月30日前已经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宁招委〔2013〕1号)、《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宁大型企业员工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考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招委[201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号)执行,本条规定执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中有关名词解释

  一、监护人:监护人的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时,只有前一顺序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的,才认为下一顺序监护人有监护资格;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监护权的须有合法手续。

  二、合法稳定住所:户籍考生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作为其父亲或者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在本自治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一)具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

  (二)具有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和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借住的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或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和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一)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二)获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结业证书;

  (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管理办法》(宁教基[2011]109号),参加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并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证书》。

  四、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年限及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

  (一)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实际就读及完成规定学制年限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学生学籍是指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实际就读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明和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学年学生在校学习的写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修习情况(含学分及成绩),规定科目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体育锻炼达标情况,军训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等。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特长生因参加区外高校校考,高三年级第一学期需外出的,必须由考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公示,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视为在校实际就读。

  3.完成规定的学制年限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期满后毕业,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结业),既“具有宁夏普通高中学籍,各学年获得的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参加各规定科目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补考),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书面考试成绩和实验操作考查成绩均达到C级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撒销的),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按规定参加了军训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学籍、实际就读及完成规定学制年限,以学生入学时的录取名册为依据,并具备所就读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提供的修满规定教育年限的就读证明(证明中须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修习年限、修习的主要课程名称及成绩等)。

  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宁党发[2009]47号文件中《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且本人在宁夏服务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截止日期按参加考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具体界定为:

  从事管理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范围限定为企业(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企业(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从事技术岗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其范围限定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证的科技成果的高级技术人员;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其他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的人员。

  六、考生在国外完成高中学业回国参加我区高考同等学力的认定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考生初中毕业证或初中学籍证明,且初中毕业满三年;

  (二)考生在国外完成高中学业的相关证明(经翻译和公证后的毕业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考生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可按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考生对待,如户籍符合我区报名条件,允许其报名并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