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2013年,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宁招委[2013] 1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建立起了有效的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审查机制,保证了我区普通高考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对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随着国家户籍和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区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为此,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现予以印发。本规定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为平稳过渡,对2016年7月30日前已经在校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仍按照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宁招委[2013] 1号)执行,过渡期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5日截止。
各市、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公安、教育等多部门分工负责、整体联动的普通高考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审查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程序,严把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关,有效遏制违规报考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学籍和实际就读监管实施方案。在每年全国统一高考报名前开展学籍核查和实际就读情况核查。在学期中,采取定期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重点学校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区域内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实际就读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督促高中阶段学校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重点发现和纠正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的现象,对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学生,要及时清退。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学籍管理,落实实际就读,做到籍随人走。要切实落实校长教育教学管理的主体责任,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对于高中学校空挂学籍、提供虚假就读证明等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依规依纪严格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修订后报考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各高、初中学校。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修订稿)
2.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考条件规定中有关名词解释
3.在外省就读的宁夏户籍学生及来宁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备案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