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内蒙古2016年普通高考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普通高考体检工作,确保体检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和体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卫计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考体检工作,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高考体检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机制和培训制度,切实做好高考体检相关工作。2016年高考体检工作继续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招考办〔2014〕3号)执行,相关时间要求对应调整为2016年。
二、各地高考体检要在二甲(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和各科体检医师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要强化对所有参加高考体检工作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准确做出体检结论;要加强体检现场工作流程和人员的管理;要认真核对体检考生身份,防止他人代替体检。
三、针对以往高考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指导考生如实完整地填写《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不得隐瞒或背离身体现状填写。凡因本人未能如实完整地填写既往病史而造成相关的面试或体检不合格、录取阶段被退档、新生入学复查阶段被取消入学资格等情形,责任由考生自负;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军校退回考生,我区一般安排自治区公办本科二批高校相关专业接收录取,其他退回考生不予重新安排录取。
(二)各地务必按照2003版《指导意见》(届时由招生考试机构提供体检医院的主检医师)准确填写体检结论代码,不得出现代码无对应结论的情形;要确保各项体检项目均有体检结果,不出现空白或漏检,各项目均要有医师签字,最终结论要有主检医师签字和体检医院(单位)盖章。
(三)做好体检信息录入工作
体检信息录入工作仍按照《2014年内蒙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信息录入办法》要求进行,录入时要认真负责,确保所有考生的体检信息都进行录入,确保包括不宜报考专业等体检结论意见在内的所有项目均全部录入,录入后要进行必要的数据检查。
各地若使用医院体检信息系统自动记录体检结果,待体检结束后,由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按自治区统一标准以DBF格式的数据文件上报(数据结构见附件)。
(四)做好体检信息确认工作
体检信息录入完毕后,各地要组织考生进行体检结果信息网上确认,未进行网上确认或未录入体检信息的,不予打印准考证,不安排考试。网上确认的同时,各地要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打印《体检表》,组织考生进行签字确认本人的高考体检信息,未让考生本人签字或由他人代签而导致出现录取纠纷或影响填报志愿的,将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五)继续实施《体检表》扫描工作。各地要在6月15日前将《体检表》上交至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进行扫描。凡因体检表未按时扫描影响录取的,将对相关基层招生考试机构予以通报。
附件:上报体检结果数据结构(略)
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