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进一步严格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有关标准的通知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自2021年起,在我省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中,将进一步严格执行公安部、教育部相关标准,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现场体检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视为合格(包括术后矫正视力)。
二、体检时,考生不得通过服用药物、使用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拉伸增高器械等)弄虚作假,干扰体检结果。若存在上述情况,则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由此产生的取消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三、考生对于本人“患病经历及有关情况”承诺存在不实情况,则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由此产生的取消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有关报考要求请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http://www.qhjyks.com)。
请各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公安局将此通知迅速转发至所辖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公安机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相关考生和家长知晓相关工作要求。
咨询电话:省公安厅 0971-8293385。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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